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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
公告

2016-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世纪游轮 公告编号:2016-临058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兰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麟”)办理股权质押手续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麟持有公司股份156,723,6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7.87%,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质押105,869,8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3%。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重庆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世纪游轮 公告编号:2016-临059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通知时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18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关于通知,《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8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召开时间:2016年9月2日(星期五)下午15:00

3. 投票时间: 2016年9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6年9月1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4. 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1栋12楼公司会议室

5.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 会议主持人:董事刘伟女士

8.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鸣律师与王雪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49,248,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和股东代理25人,代表股份11,304,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以2016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562,327,7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预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8月18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告编号:2016-临052)。

表决结果:349,243,684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4,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11,300,40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鸣、王雪涛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