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案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1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1月23日、2月2日、2月4日、3月30日、6月29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24、临2016-030、临2016-049、临2016-063、临2016-068)。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2号】。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1号判决”)、(2016)沪0106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2号判决”)(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3)。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两份《民事上诉状》,分别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831号判决、832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7号】、【(2016)沪02民终5409号】,分别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32号判决、831号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7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海航创新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海航创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海航创新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为8.97%。
2016年4月28日,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公司在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涉及公司治理等事项享有决策权,如无法定撤销情形,应当予以尊重。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海航创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的事由。平湖九龙山公司认为该次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且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九龙山股份协议转让的框架协议》,其不具有增免董事的提案权,故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应予撤销。对此,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海航创新公司为修改公司章程、增免董事事项,先后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该两次会议决议均明确,所涉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而言,在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决议通过之前,章程关于董事席位的规定亦无法进行变更。因此,该决议关于增免董事等决议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针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免董事等事项进行决议亦属于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责范围。二、关于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提案的问题。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董事候选人名单需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海航创新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为8.9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此系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依法应当予以尊重。《九龙山股份协议转让的框架协议》中虽有关于董事席位的相关约定,但该框架协议并未对董事席位的增加作出限制性规定。此外,针对该框架协议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亦明确,“任何一方新、旧股东必须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越权,不得干涉新董事会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因此,海航创新公司董事会对于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及任免董事等事项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由此可见,股东大会作为海航创新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该等事项进行决议并无不妥,并未违反《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亦是通过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公司自治的表现,依法应予以尊重。一审法院认为海航创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应予撤销的认定,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9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海航创新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董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第二十项规定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24日,海航创新公司发布公告称,海航创新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578人,所持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047%,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议案并表决通过:1、《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关于提议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4、《关于提议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5、《关于提名徐麒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6、《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海航创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海航创新公司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为8.97%。
2016年4月28日,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公司在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涉及公司治理等事项享有决策权,如无法定撤销情形,应当予以尊重。《公司法》二十二条及海航创新公司章程均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海航创新公司第六届第28次董事会决议是否具备法定的可撤销理由。对此,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认为该次议案内容违反章程规定,且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增免董事的提案违反了《九龙山股份协议转让的框架协议》的约定,应当予以撤销。本院认为:一、就海航创新公司第六届第28次会议决议的内容来看,该次会议内容主要为增加、任免董事,该事项属于董事会会议的审议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所涉董事会决议之前,海航创新公司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已经召开过第六届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尽管第六届第28次会议召开时,公司章程并未进行修改,但第27次及28次董事会会议均明确,所涉议案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海航创新公司已经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董事的增免提案,股东大会作为海航创新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已经认可了修改公司章程及增免董事的议案,对此,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考虑,法院应当给予认可。二、就第六届第28次董事会决议的提案来看,《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海航创新公司8.97%股份的股东,有权就增免董事事项向董事会进行提案。此系《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依法应予尊重。三、尽管《九龙山股份协议转让的框架协议》中有关于董事席位的相关约定,但该框架协议的合同方为海航创新公司的部分股东,海航创新公司并非该框架协议的合同方。且针对该框架协议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亦明确,“任何一方新、旧股东必须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越权,不得干涉新董事会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由此可见,海航创新公司董事会有权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原审法院认为海航创新公司第六届第28次会议应予撤销的认定,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13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
第27次会议决议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号:(2016)沪0106民初字第11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5)。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159号】,静安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4)。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8号】,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8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1月12日,海航创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公司重组议案,四位关联董事因回避表决,该次会议审议事项未获得董事会决议通过。海航创新公司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独立董事席位,解决非关联董事无法达成有效决议的问题。
2015年12月24日,海航创新公司发布公告称,海航创新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578人,所持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047%,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议案并表决通过:1、《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关于提议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4、《关于提议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5、《关于提名徐麒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6、《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6年4月28日,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公司在法律规定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涉及公司治理等事项享有决策权,如无法定撤销情形,应当予以尊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海航创新公司第六届第27次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理由。海航创新公司认为该次董事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系紧急情况,董事会有权就此进行决议。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则认为,修改公司章程并非情况紧急,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应予撤销。对此,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如何把握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尺度,即在海航创新公司章程规定“情况紧急”时董事会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的前提下,对于该“情况紧急”的判断应由法院予以界定,还是交由公司在商业判断的基础上自行认定?二是因紧急情况召开临时董事会应遵循何种召集方式与程序?
对于问题一,即如何把握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尺度。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海航创新公司章程规定“情况紧急”时董事会有权召开临时会议的前提下,对于该“情况紧急”的判断应由法院予以界定,还是交由公司在商业判断的基础上自行认定?首先,就法律适用而言,《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涉及公司内部治理时何为“情况紧急”并未进行相应规定。但是《公司法》在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赋予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可以通过制定章程等方式进行自治管理,此亦《公司法》尊重公司内部治理的体现。其次,海航创新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可以在情况紧急情形下召开临时会议,但综观海航创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未就“情况紧急”进行任何定义或者列举。根据海航创新公司提供的2005年5月及9月份、2006年3月份因紧急情况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情况来看,海航创新公司在以往操作中,分别因修改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任命副总经理等事项召开过临时股东会。由此可见,对于海航创新公司而言,“情况紧急”并非一般生活意义上所理解的诸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紧急状况,而是海航创新公司基于自身市场经营以及商业管理状况进行的商业判断,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修改公司章程是否属于“情况紧急”应由海航创新公司作出判断为宜,对此,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再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第六届第27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起因系之前董事会对于公司重组等处置事项,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对于该等事项存在争议。基于此,海航创新公司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独立董事席位的方式解决争议问题。本院认为,董事会在公司从事商业运营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无法对相关事项形成有效决议,将会导致董事会决议陷入僵局,在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提出章程修正案的情况下,董事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董事席位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并无不妥。因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独立董事等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人民法院仅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有无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不宜对涉公司自治事项进行过度干预与介入。
对于问题二,即因紧急情况召开临时董事会应遵循何种召集方式与程序?对此,海航创新公司的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载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海航创新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27次会议的通知,于1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紧急会议。由此可见,该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因紧急情况召开临时董事会的规定。平湖九龙山度假公司主张召集人并未就紧急情况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但在其未参加会议,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需要指出的,第六届第27次董事会会议明确,该次决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海航创新公司已于12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故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已得到了海航创新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原审法院认为海航创新公司第六届第27次会议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的认定,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航创新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