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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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6-08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已于2016年8月26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6年9月6日下午14:30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

4、会议由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主持。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新华都”)经营的资金需求,福建新华都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以福建新华都与建设银行五一支行所签订的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内容为准,授信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福建新华都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福建新华都向建设银行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陈耿生先生、刘国川先生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五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独立意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8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新华都”)的发展,解决福建新华都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福建新华都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2、关联关系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5 之规定,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2016年9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陈耿生先生、刘国川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其余五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陈发树先生。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8,778,36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59%。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3,520,11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8.49%,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新华都集团76.87%的股权,通过自然人独资公司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集团16.82%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目前担任新华都集团的董事长。

公司201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与陈发树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38亿元(不含本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的发展,解决福建新华都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福建新华都向建设银行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陈发树先生为福建新华都向建设银行五一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解决了福建新华都关于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张白先生、戴亦一先生和黄建忠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