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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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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执法
消除监管真空

201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莫开伟

上周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传出消息,央行已与证监会就债券市场跨市场执法达成一致,将邀请证监会稽查执法机构对债市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跨市场执法。此举意味着债市跨市执法即将隆重登场。

这是在金融运行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一次积极、有借鉴意义的大胆尝试,是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改革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为未来金融“多兵种、大兵团”联合监管提供了正确思路,能极大延伸金融监管触角,拓展金融监管空间,也将拉开我国金融混业金融监管新序幕。另外,此举也将补上交易商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对发行人违规行为惩罚手段有限的短板,将更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规范运作,将债券市场运行全过程置于有效金融监管之下,消除监管真空。

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可以为全社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低风险的投融资工具;债券的收益率曲线是社会经济中一切金融商品收益水平的基准;同时,债券市场也是传导央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启动债券跨市场执法,既是适应金融监管形势新变化的内在需要,也是金融监管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债券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而目前对其监管仅停留在金融市场层面,市场监管,主要靠央行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发挥作用,效果不尽如人意。债市违规违法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行业交叉传染性,构筑风险隔离墙,防止债券市场与证券市场风险相互传染,需跨市场联合执法。而震慑债市违规违纪行为,离不开跨市场执法。从事债券发行的公司大都为上市公司,其发行债券依据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筹集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需央行联手证监会一起监管。邀请证监会跨市场执法,可逐渐完善债券市场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债券市场乱象。未来更需进一步完善债市监管体系,除充分发挥央行监管职能及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外,还须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发挥其有效监管补充作用,以便共同推广和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债券发行管理规则和制度安排,形成集中统一、监管有效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目前我国债市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是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虽不参加债券买卖,但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监管;如果监管不力,会使债市存在造假作弊行为,打乱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因此,为充分发挥债市的融资功能、资金流动导向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加大对债市跨市场监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从前年起,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去杠杆将成长期现象,并且国内的通胀预期也在宏观调控下逐步走低,债市随之受到越来越多投资人的关注。将来随着债券市场逐渐开闸,参与发行债券的企业越来越多,犹如资本市场的IPO一样,靠单一央行监管,难免力不从心。近年债券违约事件频发,除了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也与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今年多只银行间债市的违约债券均涉及重大信息披露遗漏、承销商等中介未能尽责履职,致使银行间债市曝出各种违约事件,其中影响最大、性质最为恶劣的云峰集团私募债(PPN)和东北特钢债券违约,因引发市场质疑逃废债而备受关注,其中云峰未兑付的债券余额高达66亿,构成迄今国内存续规模最大的一宗债券违约案例。

显然,对债券市场实施跨市场监管,可谓抓到了债券市场监管关键点,将对强化债券市场监管和稳定我国金融市场起到重要作用。但要顺利启动债券市场跨市场执法机制,并让其真正发挥作用,还须抓紧解决三个金融现实问题:

一是加快金融监管相关的立法步伐,确定债市的违法范围,使债市跨市场监管有法可依和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此前我国银行间债市最大的风险就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少上位法的支持。因此,应将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强制收购行为、欺诈客户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的定性标准及统一执法的覆盖范围延伸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借助证监会稽查大队的力量,将执法对象从违规的发行人,延伸到所有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销商等,不留任何监管漏洞。

二是改变观念,央行各级机构应消除权力、权威丧失之类意识,坚持开放包容心态,与证监会积极配合,勠力同心,共同研究和制定跨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协调统一、反应灵敏高效的工作机制,尽全力消除监管盲区,在监管制度上提供切实保障。

三是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内控体系建设。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只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市场上每只券都有独立的第三方估值,部分机构也有内部估值体系。由此,须尽早建立异常交易内控体系,并由监管机构验收,以防范机构间不正当利益输送,彻底净化债市环境。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