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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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俄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 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9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7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1,510,162 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5,978,294.62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6,007,211.3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9,971,083.30元,其中:新增股本61,510,162.00元,资本公积648,460,921.3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351ZA003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梅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森”)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瑞森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已与上述四家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兴业科技、福建瑞森

乙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梅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津淮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

丙方:民生证券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锋、陈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