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6-053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0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750万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4,000万股。根据询价结果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3,75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3,000万股,老股转让75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2.94元,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61,115.818万元,老股转让资金净额为16,084.872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3月23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370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增加情况
2016 年 6 月 20 日,经本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通过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本公司增加为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通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技术”)。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施地点在全资子公司中山市通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上。由于通宇技术已进行了相关建设工程投资及设备采购,为保持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便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拟将通宇技术增加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安排为:本公司(母公司)负责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全资子公司通宇技术负责相关建设工程投资及设备采购等投资,其前期已发生投入由募集资金置换,相关资产入账通宇技术,由本公司(母公司)使用。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6年7月1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0,154.26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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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全资子公司中山市通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中山市通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500286230
资金余额:10,623,519,50元
资金用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证券对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明、田树春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北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东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北证券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中山市通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