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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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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77 股票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2016-052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9月1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16-051)可参看2016年9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6年半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9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319,446,0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95,833,803.00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公司股份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0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1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9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控股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54,100,000股,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除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邮编:325603

2、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3、咨询电话:0577-62877777 传真:0577-6276370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