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49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9日在航友宾馆会议室以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材料于 2016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以电话进行了确认。
董事长王正华、副董事长张秀智、董事王煜、杨素英、王志杰现场出席了会议,独立董事袁耀辉、郭平、吕超以通讯方式参加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陈可、监事徐国萍、唐芳、沈善杰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王正华召集并主持,公司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了会议议案,全部8名董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该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给予确认。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包括但不限于收款银行、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它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他必要的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适合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14点在航友宾馆会议中心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以下议案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 《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将另行发出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详情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编号为2016-051的公告。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50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9日在航友宾馆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以电话进行了确认。
监事会主席徐国萍、监事唐芳以及职工监事沈善杰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国萍召集和主持。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全部3名监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1021 证券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51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9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9月27日 14点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528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27日
至2016年9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郭平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东大会中涉及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春秋航空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3)。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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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至7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6年8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议案8至10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经于2016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包含所有议案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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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参会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股东来电确认收到为准。
(二)登记时间
2016年9月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三)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一路399号4楼 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53088
传真:021-22353089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2、为节约成本,请参会股东自行准备会议用的纸和笔,会议现场有投影,如果需要纸质会议材料,请股东自行打印。
3、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9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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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52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5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000万股的0.0725%。
一、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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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558号(乙),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528号航友宾馆。公司主要从事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内地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公司现任董事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现任监事会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其中总裁1人、副总裁3人、总飞行师1人、总工程师1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1人。
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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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员工的积极性,通过股权激励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极大地激发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形式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部分员工以及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上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以下简称“上市前部分员工持股安排”),详细信息参见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上市前部分员工持股安排不存在关系。
四、 股权激励方式及限制性股票来源
本计划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 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0万股的0.0725%。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7)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以及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人员;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岗位)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占上年末公司在职员工总数4,630人的比例为0.65%,激励对象为公司技术骨干员工。
上述人员均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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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激励对象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2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6.79元的50%,为23.4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8.57元的50%,为24.29元。
最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4.29元。
前述股票交易均价的确定方式为: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金额除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
八、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不超过66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自授予之日起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和5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或者回购注销向激励对象支付。
(四)激励计划的解锁期
激励计划的锁定期满即进入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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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7)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7)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如果考核当年公司业绩不达标,则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须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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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单机利润=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度加权平均机队总数。
4、关于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说明
公司以单机利润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符合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与盈利水平,做大做强公司的发展愿景。考虑到未来几年公司机队增长规模、航油价格的变动、国际市场的发展机遇与风险,结合公司创收与盈利能力,公司对激励对象提出解锁当年的前三年平均单机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的考核要求。
公司前三年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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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如果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最终绩效考评分数不低于80分,其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对应解锁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发生除前述情况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履行监管层要求的其他法定程序。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8、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0、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权益调整、解锁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经监管要求的其他法定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确定授予日,授予条件满足后,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4、激励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需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及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
4、经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转让其获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锁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将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在纳税后返还给激励对象,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变更与终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与公司同业竞争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
(5)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1)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12)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3)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的发生;
(1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第(1)、(2)项的情形时,除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注销之外,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部分应当返还给公司。
2、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达成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锁权利,但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回购注销: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不再续签合同的;
(2)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3、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离职之日已达成解锁条件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锁权利,但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锁以及解锁的个人考核条件,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得解锁,则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依据本计划享有的对限制性股票的权利保持不变,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业绩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根据本计划尚未达成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除外。回购时激励对象存在被锁定的现金红利的,公司在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同时,应将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红利在纳税后返还给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以及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以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与本计划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以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五、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会计处理:
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会计处理:
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会计处理: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16年9月9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6.20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6.82元(2016年9月9日收盘价)
(2)授予股价:24.29元(确定方法参见本计划)
(3)有效期:1.5年、2.5年、3.5年、4.5年(授予日到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日)
(4)历史波动率:43.22%(采用最近一年公司股价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和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额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和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6)股息率:0.30%(公司上市以来股息率平均值)
(二)预计实施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58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2016年10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16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注:受各期解锁数量的估计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司预计的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予日确定的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六、 上网公告附件
1、《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2、《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0日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53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2日(9:3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郭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郭平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郭平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9年出生,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金融、会计)学位,国家一级高级检察官。郭平先生曾先后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上海光明集团董事;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征集人郭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郭平先生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且其与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郭平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投了赞成票。
郭平先生以及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实施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9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公开披露的《春秋航空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51)。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6年9月2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手续的本公司所有A股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2日(9:3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之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机构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机构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机构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一路399号四楼
收件人:赵志琴
邮政编码:200336
电话:021-22353088
传真:021-2235308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4、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如果无法判断投票时间,且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适用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投票方式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就同一议案的表决内容不一致,则以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的表决内容为准。
四、特别提示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股东若对本报告书任何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特此公告。
征集人:郭平
2016年9月10日
附件: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春秋航空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 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54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份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8月份主要运营数据:
■
以上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可能与相关期间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 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