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59版)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三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可转债份额和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相应折算会增加新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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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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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折算成净值为1.000 元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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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5)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周期性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年度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个年度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遇发生周期性份额折算的年度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折算前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以每10 份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份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折算前的招商转债A持有人,以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份额。
3)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4)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5)份额净值折算调整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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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份额数量调整公式:
1)招商转债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2)招商转债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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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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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年度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1】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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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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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3:7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B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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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转债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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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转债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7:3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A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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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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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3月14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次招募说明书刊登后本基金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数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二)主要人员情况”。
2、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3、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4、 在“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部分,更新了“(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在“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 更新了“十四、基金的业绩”。
7、 更新了“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