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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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转换费

2015年8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自2015年9月7日(含该日)至2015年10月 9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A、嘉实机构快线B、嘉实机构快线C之间的转换业务。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转入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转换为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C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1:注:2015年7月9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注2: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话交易)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2013年9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3年9月17日起,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开通网上直销后端收费模式,并执行上述优惠费率和业务规则。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情况,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新增代销机构并更新相关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

5.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更新了基金转换的相关内容。

6.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7.在“十、基金的业绩”:基金业绩更新至2016年6月30日。

8.在“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示了本基金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相关临时公告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