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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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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Hubei TKD Crystal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喻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6.80%,喻信东的配偶王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1.60%、喻信东的弟弟喻信辉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20%、喻信东的妹夫何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0%。喻信东与其关联方王丹、喻信辉和何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77.60%,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和何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喻信东先生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王丹女士、喻信辉先生和何虎先生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限售期外,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喻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屈新球先生、王斌先生、王金涛先生、许玉清先生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泰晶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公司股东湖北高和、百兴年代、中南成长和海银达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泰晶科技股份,也不由泰晶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述主体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或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和何虎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据公司制定的股份回购预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同时,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或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孰高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和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回购或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股东喻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喻信东直接持有公司56.80%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喻信东承诺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减持计划、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公司股东王丹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王丹持有公司11.60%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王丹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减持计划、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公司股东湖北高和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湖北高和持有公司8.00%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公司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所持股份总数的50%。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湖北高和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减持计划、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公司股东喻信辉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喻信辉持有公司7.20%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喻信辉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来源、减持计划、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泰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单位为泰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单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王丹、喻信辉和何虎合计持有公司77.60%股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668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2、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包括为企业的发展而进行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及拓展其他业务,或为降低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

3、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程序: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股利分配政策的修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提请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作出谨慎判断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保持稳定,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呈现稳定增长。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是公司历史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的客观反映,仅作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状况的谨慎判断依据之一,投资者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作出谨慎判断。

六、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52%、39.18%、36.12%、38.64%,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呈现较高水平并保持稳定。

面临市场竞争,如果公司的人才战略、激励机制和业务平台吸引力不足,无法保持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产品毛利率将存在继续下降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013年下半年,基于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和自身发展战略考量,结合自身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公司借助在音叉晶体谐振器产品领域积累的经验,开始生产和销售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使得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完善。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预计未来公司该产品收入占比将逐渐增加,公司主营业务的综合毛利率也随之降低。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石英晶体谐振器作为电子产品的基础元件,受下游电子产品销售价格的整体变动趋势及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万只

公司M3225产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惠伦晶体的SMD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比较如下:

单位:元/万只

公司M3225产品与惠伦晶体SMD产品年平均售价均呈现下降趋势,与电子元件行业特点相符。报告期内,电子元件行业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每年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的销售价格趋势和同行业上市公司总体趋势一致。

如果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若公司不能有效的降低成本,抵销产品平均价格下降的影响,可能导致毛利率出现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技术研发的风险

石英晶体谐振器是电子产品的基础元件,其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影响终端产品的整体性能,上述情况决定了下游应用市场对其质量和稳定性要求较高。

石英晶体谐振器作为产业链上游基础元件,必须适应下游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在面临下游产品向小型化发展时,也必须向微型化、片式化方向发展。当前下游行业发展较快,企业必须十分重视核心技术的突破和高端产品的开发。为顺应下游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厂商必须进行持续的研发投入。

如果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与行业技术发展潮流、市场需求变化趋势出现偏差,或者滞后于技术发展潮流和市场需求变化,将使本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面临产品、技术被替代的风险。同时,石英晶体谐振器的研发前期投入较大,如果销售数量不能达到预期,将面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并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四)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小型电子类产品、资讯设备、移动终端、网络设备、汽车等领域的电子器件。客户单件产品所需石英晶体谐振器产品使用量较少,单一客户对本公司产品的采购量较小,公司产品的价值在客户产品的价值中占比较低。公司产品经检测合格后发送给客户,考虑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震动、灰尘等外界环境对产品频率的影响,客户在收到产品后,由其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验收。如本公司的产品出现性能不稳定、精度不达标等故障,可能导致客户的产品出现返修、退货或召回,从而向本公司提出索赔,公司将可能面临一定的产品质量风险。

(五)新客户开发的风险

目前石英晶体谐振器产品面临着较好的市场机遇,公司需要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和实施募投项目增加产能、开拓新的客户和进一步优化客户结构,以抓住市场机遇。公司面临着新客户开发的风险。

当前石英晶体谐振器下游行业发展较快,厂商为适应下游行业对产品的需求变化,需不断提供新产品。2013年下半年,公司引进新的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公司新产品产能持续扩大,新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客户开发风险。

(六)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风险

本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9,974.55万元、12,667.06万元、16,107.41万元、13,818.84万元,占当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50%、31.18%、33.44%、25.88%;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9,587.95万元、12,328.85万元、15,505.47万元、12,837.86万元,占当期末应收账款净额的比例分别为96.12%、97.33%、96.26%、92.90%。受公司销售模式、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业务规模等多种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呈逐年增加趋势。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给公司的营运资金带来一定的压力。如果公司应收账款总额持续增加,可能会因客户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0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自获得认定后三年内(2010-2012年),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3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4年4月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将连续三年(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如下:

单位:元

如未来国家的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司将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所得税率将会上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于2015年底到期,未来能否继续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资料,计划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21%、8.94%、7.58%、5.60%,如果公司2016年度未能通过复审,则公司无法继续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由此,公司存在适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风险。

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公司处于快速的发展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处于动态变化中,如公司被认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会被追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信东承诺:“保证承担公司在上市前有关税收优惠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因上市前的税收优惠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权部门追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地方政府补贴分别为689.35万元、515.14万元、369.46万元、42.44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15%、8.62%、5.03%、1.23%。公司存在财政补贴不确定性和财政补贴减少对盈利水平造成影响的风险。

(八)公司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原材料和销售对希华晶体存在依赖性的风险

基于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和自身发展战略考量,结合自身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公司2013年与希华晶体合资成立泰华电子,生产、销售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目前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已经成为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

2016年1-6月,公司微型片式晶体谐振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基座和上盖主要向希华晶体的子公司Siward Technology Co.,LTD.采购,采购金额为2,981.51万元,占公司对外采购原材料金额总额的42.84%;晶体谐振器产品来自于希华晶体的销售收入为1,344.0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8.21%。

2015年度,公司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基座和上盖主要向希华晶体的子公司Siward Technology Co.,Ltd采购,全年采购金额为3,312.52万元,占公司对外采购金额总额的28.99%;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来自于希华晶体的销售收入为3,220.3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1.08%。

合资成立泰华电子生产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是公司与希华晶体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的战略选择。在泰华电子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合资双方对泰华电子的实际出资从成立之初的2,250万元逐渐增资到12,500万元。在合作中,双方在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上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形成了合作与依赖的关系。从本公司角度而言,微型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销售对希华晶体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如果未来公司与希华晶体合作不顺利,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公司主要产品音叉晶体谐振器下游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音叉晶体谐振器(含DIP、SMD)和SMD高频晶体谐振器,2015年度公司来自音叉晶体谐振器产品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55.42%、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为63.36%。音叉晶体谐振器作为频率控制和频率选择的基础元件,广泛应用于对频率准确度要求较高的电子产品,如家用电器、石英钟表、通讯、资讯、网络、汽车电子等领域,是各类电子产品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元件。随着新兴电子产业特别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汽车电子的快速发展,石英晶体谐振器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市场需求也在持续增长。近年来,国内宏观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我国宏观经济增长逐渐放缓,如果音叉晶体谐振器的传统应用领域家用电器、石英钟表、消费类电子产品等市场需求下降,进而对音叉晶体谐振器的需求随之下降,则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人才流失和人才不足的风险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依赖于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下,仍然存在着人才流失的风险。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将迅速扩张,必然扩大对技术人才的需求,公司也将面临技术人才不足的风险。

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并且技术中心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将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减少财务费用,在此期间公司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和产能产生收入和实现利润。2016年公司预计业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668万股,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公司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将在不断扩大现有音叉晶体谐振器市场份额的同时,稳步、有效地开展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等各类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推动石英晶体谐振器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升级,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5、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履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所引用的行业数据的特别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所引用的行业数据来自国家有关部门、国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等的公开统计数据以及本公司的统计及分析,其中某些表述可能与其他公开资料有所不同。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已披露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公司基于2016年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势,预计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变动区间为25,500万元至26,5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14.22%至18.7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3,850.00万元至3,95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49.31%至53.19%之间,其中2016年7-9月,同比营业收入变动区间为9,132.22至 10,132.22万元之间,变动同比变动幅度在-4.91%至5.51%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373.51 至 1,473.51万元,同比变动幅度在44.56%至55.09%之间(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此外,对于2016 年度全年公司经营情况,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6年度公司订单数量、产品、客户群体以及原材料供应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业绩指标较2015年度均会有所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结构较为合理,资产流动性持续增强,整体资产质量较好,债务总规模适度,债务结构与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匹配,不存在偿债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ubei TKD Crystal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喻信东

5、成立日期:2005年11月

6、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7、邮政编码:443100

8、电话:0722-3308115

9、传真:0722-3308115

10、互联网网址:www.sztkd.com

11、电子信箱:sxr@sztkd.com

12、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单小荣

联系电话:0722-3308115

13、经营范围:晶体生产自动化设备、零部件、电子元件、组件及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前身随州泰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晶有限”)成立于2005年11月4日。2011年8月31日,泰晶有限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由现有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2011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将泰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6日,泰晶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以经审计(众环审字[2011]1126号)的泰晶有限截至2011年8月31日账面净资产值10,102.12万元人民币,按1:0.49的折股比例折为5,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余额5,102.1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泰晶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30日,泰晶科技在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了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2130000000045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发起人以截至2011年8月31日账面净资产值10,102.12万元人民币,按1:0.49的折股比例折为5,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余额5,102.1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发起人及股本结构具体如下: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668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喻信东先生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王丹女士、喻信辉先生和何虎先生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限售期外,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喻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屈新球先生、王斌先生、王金涛先生、许玉清先生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泰晶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公司股东湖北高和、百兴年代、中南成长和海银达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泰晶科技股份,也不由泰晶科技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668万股。按照新股发行1,668万股上限进行测算,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

1、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2、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8名自然人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四)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喻信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2,8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0%。同时,喻信东先生的配偶王丹女士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1.60%、弟弟喻信辉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7.20%、妹夫何虎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00%,喻信东与上述三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合计为77.60%。

此外,公司股东屈新球为王丹的姨父。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本公司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1、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石英晶体谐振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公司主要产品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各种型号的石英晶体谐振器,产品涵盖音叉晶体谐振器和高频晶体谐振器,具体型号及用途如下:

(二)发行人的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主要采用直销模式,直接面对终端客户,与重要客户维持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产品采取订单销售模式,直接面向终端客户厂价直销。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公司及时调整产品技术规格和供货数量。同时,公司通过电子产品贸易商以买断式销售为补充开辟新的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

(三)公司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

本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水晶毛块、高频晶片、玻璃珠、高频基座、外壳、锌白铜、高频上盖等。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市场供应量及供销结构较为稳定,供货对象的选择空间较大,且能够满足公司规模扩张及技术改进对所需原材料的持续供给,公司不存在对单一供货方依赖及主要原材料生产受制于垄断的情况。

(四)行业竞争状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状况

(1)日本

目前,日本是世界石英晶体谐振器主要生产国,日本厂商的产品种类比较齐全,频率范围上包括各型音叉晶体谐振器和高频晶体谐振器。主要厂商有爱普生拓优科梦(Epson Toyocom)、电波(NDK)、大真空(KDS)、精工(SEIKO)、西铁城(CITIZEN)等。

(2)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厂商整体技术水平接近于日本厂商,主要得益于从日本的技术引进和台湾当地电子组装产业的快速发展。台湾地区的晶体谐振器行业拥有台湾晶技、加高电子、鸿星电子、泰艺电子、希华晶体和嘉硕科技等,主要生产高频晶体谐振器,其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终端、网络设备和汽车电子等领域。其中2012年,台湾晶技的销售额居于全球第三位。

(3)中国大陆

近年来,我国石英晶体谐振器行业快速发展,目前约有上百家晶体谐振器厂商,产品涵盖了低频及高频各主流型号。部分传统厂商如东晶电子(002199.SZ)、同方国芯(002049.SZ,2012年7月由“晶源电子”更名而来,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一律称为“同方国芯”)、南京中电熊猫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晨晶电子有限公司等,其生产体系较为成熟,市场知名度高。同时以本公司、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新兴厂商在各自优势领域快速发展,积极融入国内外市场,整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4)其他地区

美国、欧洲、韩国等地厂商也在石英晶体谐振器产业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美国厂商产品主要应用于本国市场,其中Vectron主要生产通信、工业、航天等领域的石英晶体谐振器。新西兰厂商Rakon主要生产高精度GPS用石英晶体谐振器。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专业从事石英晶体谐振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相关工艺设备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石英晶体谐振器行业内主要厂商之一。

公司成立以来以DIP型音叉晶体谐振器为突破,通过不断改善制造工艺和生产设备,集中研发力量突破了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全面掌握了该型号的制作程序,使得该产品得以迅速规模化量产。公司成功抓住国内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通过音叉晶体谐振器生产设备的技术革新和生产工艺的改进,在该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

根据压电晶体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测算,2013年公司音叉晶体谐振器销售量分别占全球销量和我国国内销量的比例约为8.11%和18.87%(数据来源:压电晶体行业协会《石英晶体谐振器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4.3)。

2013年下半年,基于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和自身发展战略考量,结合自身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公司借助在音叉晶体谐振器领域积累的经验,开始生产和销售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2015年度,公司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产品实现销售收入为11,331.29万元。目前,公司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月产能为3,000万只,公司日益成为该产品领域的有力竞争者。

公司为国家电子行业标准《10kHz-200kHz音叉石英晶体元件的测试方法和标准值》(SJ/T10015-2013)的两家起草单位之一(另一家为压电晶体行业协会)。

公司2013年-2016年连续四年入选了由国家工信部和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联合认定的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名录。公司是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压电晶体分会(PCAC)的副理事长单位。

五、发行人资产权属情况

(一)商标及专利

1、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商标如下:

以上商标为公司自行申请经批准获得,并已缴纳商标申请的全部费用,处于有效期内。

2、专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在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专利共64项,其中58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外观设计专利和4项发明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土地使用权

本公司土地使用权均为工业用地,通过出让取得,使用权人均为泰晶科技。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三)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如下::

泰晶实业所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坚达大厦,由于历史原因出租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泰晶实业承租的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办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喻信东已作出承诺,因该租赁物业拆迁或其他相关原因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泰晶实业承租房产面积不大、合同涉及金额较小,泰晶实业承租的上述房产主要用于子公司办公不用于生产,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该房产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固定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良好,无闲置、报废等减值情形。

1、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公司在音叉晶体谐振器和微型SMD高频晶体谐振器关键环节拥有完整的生产设备。截至2016年6月末,本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上述设备主要通过外购、定制、自主研制和集成创新等方式取得。

2、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泰华电子与随州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之中。

3、固定资产成新率及使用情况

2012年上半年,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结构进行了内部调整。根据业务结构调整对部分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内部销售,导致固定资产原值减少了1,501.77万元,累计折旧减少了1,419.77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了82.00万元,上述内部购销事项没有影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2013年6月,公司将M6、M8产品的生产由公司调整至子公司晶体科技,根据业务结构调整对部分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进行内部销售,导致固定资产原值减少了46.18万元,累计折旧减少了46.17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了0.01万元,上述内部购销事项没有影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2015年3月,公司固定资产内部购销,导致固定资产原值减少52.73万元,累计折旧减少52.73万元,上述内部购销事项没有影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