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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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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5,00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仅限于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现有股东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老股)的情形。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及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姜雪飞(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雪花(亦为董事)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忠、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承诺:

姜曙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余忠、彭卫红、邓峻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超淦贸易有限公司、袁进、彭建均、张庭主、严安辉、杨林、白会斌、汪广明、刘保海、王俊浩、尹建华、赵金秋、谢华、王剑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姜雪飞、朱雪花、余忠、王剑峰、彭建均、彭卫红、姜曙光、邓峻、汪姜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3、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并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此外,公司修订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度)》,并经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小批量印刷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通信设备、工业控制、医疗仪器、安防电子和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领域,80%左右的产品外销到美洲、欧洲、日本、亚太(除中国)等国家及地区,公司是国内小批量印刷电路板行业的领先者。

公司所在的PCB行业作为电子元器件基础行业,受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2008年金融危机后,随着各国经济有所复苏,PCB行业亦有所恢复。根据Prismark的估计,2015年全球PCB需求将同比下滑,以金额计下滑3.7%,以面积计则增长2.2%,同时预计2016年全球PCB产值同比增长率为0.8%。根据Prismark的预计,2016年中国PCB需求将同比增长,以金额计增长2.6%,以面积计增长2.9%。根据中国印制电路行业协会的统计,2014年中国前50大PCB生产商实现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8.47%,增速超过行业平均增速。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向好,2013年-2015年及2016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4,576.79万元、159,086.02万元、175,694.18万元和48,021.15万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970.88万元、27,353.89万元、30,088.23万元和8,510.58万元。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风险及改进措施

目前全球经济回升基础仍不稳固,若金融危机再次发生或经济回升速度减慢,仍有可能引致下游行业需求萎缩。公司将进一步加大销售力度,在持续维护现有客户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新客户的开发力度,最大程度降低市场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约占60%左右;其中,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和氰化金钾,受铜价、石油和黄金的价格影响较大。公司将及时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其未来趋势,进一步加强各类原材料采购、库存管理,从而达到对物料成本的精准控制。此外,公司将充分利用公司下游行业分布广泛、客户数量多、均单面积小、客户和订单较为分散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予以转移,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销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投资小批量PCB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该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2年。为加快该项目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公司已于2015年4月自筹资金开始该项目的建设,该项目预计于2016年第三季度开始试生产。

公司自筹资金提前开始小批量PCB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尽早扩大产能规模、突破产能瓶颈,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也有利于项目早日达产,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尽早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度)》。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时,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而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由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和下游行业的周期性下滑、原材料等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租赁厂房搬迁等影响公司业绩的不利情形,因此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的周期性波动风险

PCB行业作为电子元器件基础行业,受宏观经济及下游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PCB行业总产值由2008年的482亿美元下降至2009年的412亿美元,下降比例为14.52%。

根据Prismark的相关数据,2010年随着各国纷纷出台政策和措施刺激经济发展,全球经济有所好转,PCB的增长率为23.64%;2011-2012年,全球GDP增速放缓,PCB市场也随之进入了调整期,全球PCB行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分别为5.65%、-0.67%,2013-2014年全球PCB行业总产值有所恢复,增长率分别为2.02%、2.29%;2015年全球经济形势不佳,导致全球PCB行业总产值较2014年下降3.68%。

本公司定位于小批量板的生产和销售,与大批量板生产厂商相比,本公司具有下游行业分布广泛、客户数量多、均单面积小、客户和订单较为分散的特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宏观经济对公司的影响。但是,目前全球经济回升基础仍不稳固,若金融危机再次发生或经济回升速度减慢,仍有可能引致下游行业需求萎缩从而使本公司面临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约占60%左右;其中,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和氰化金钾,受铜价、石油和黄金的价格影响较大。报告期内,由于铜价、石油和黄金价格的波动,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成本随之波动。

若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本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时未能做好存货管理,都将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汇率波动风险

本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80%左右,且主要以美元结算,汇率的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报告期内,本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1,241.39万元、-257.51万元、-1,594.92万元和-71.5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4%、-0.80%、-4.52%和-0.77%。

若人民币升值,公司相对国外竞争对手的价格优势可能被削弱,导致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下降,同时对国外销售收入将产生汇兑损失。当前人民币国际化后将加大与美元汇率的波动性,由此将加大公司产品定价预期管理难度,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租赁厂房及搬迁风险

深圳崇达租赁的生产经营用厂房因深圳市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部分物业租赁合同均已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在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宝安国土局对此出具文件确认:租赁生产经营用房产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该用地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制定计划,不涉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同时,出租方宝恒源实业及新全物业均承诺未来5-10年内不主动拆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文件确认:深圳崇达租赁的上述物业所用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权证手续,属特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上述租赁房产所使用土地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涉及深圳市及宝安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根据出租人对深圳市有关部门所做的承诺,预计承租人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可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物业。

深圳崇达承租的主体厂房(27,000 m2)将于2025年4月到期,租赁期限较长,目前无搬迁计划;但如上所述,深圳崇达租赁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取得产权证书,因此存在可能搬迁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16年7月末,江门一期项目已投产、大连崇达自建厂房及宿舍已竣工,深圳崇达租赁厂房面积占公司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已降低至20.06%。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深圳崇达租赁厂房面积占公司所使用房产总面积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至13.71%,该部分租赁厂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大幅降低。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姜雪飞、朱雪花出具了《补偿承诺函》,承诺如在本公司与出租方宝恒源实业、新全物业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用,将全额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业绩下滑风险

当宏观经济或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持续升值、税收和环保政策变化、租赁厂房搬迁等前述风险因素发生时,公司经营业绩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出现业绩下滑。若上述风险因素同时发生或某几项风险因素出现重大不利的情况,公司将有可能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为全面了解发行人面临的各项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的经营业绩(已经瑞华审计)较2015年第一季度(已经瑞华审计)保持稳定增长,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7.23%、净利润同比增长11.06%,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公司产品——小批量板交货期较短,季节性特征不明显,且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的经营业绩保持同比稳定增长,表明公司2016年市场拓展情况良好,为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提供了有利支撑。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相关财务数据

瑞华对公司2016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6]48290001号)。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审阅)和2015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审计)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6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3,731.89万元,同比增长21.10%;2016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349.39万元,同比增长20.15%;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销量增长。

2016年4-7月,公司的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6年4-7月,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2016年4-7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

预计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的区间为15.50亿元-16.00亿元(同比增长21.48%-25.40%),公司净利润的区间为2.75亿元-2.85元(同比增长10.19%-14.20%),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区间为2.75亿元-2.85元(同比增长10.19%-14.20%)。

上述有关公司2016年1-9月业绩的表述仅为公司对2016年1-9月经营业绩的展望,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如在该5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5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九、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本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请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请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的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我们接受委托,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 48290005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 48290008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 48290007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 48290009号)、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 48290010号)、增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瑞华验字[2016] 48290003号)、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报告编号:瑞华阅字[2016] 48290001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我们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本公司的前身为崇达有限,注册成立于1995年5月4日。崇达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岳一珍、张建军各以货币出资100万元。

1996年9月,1998年7月,2000年6月,2001年7月,通过历次股权转让,崇达有限股东由设立时的岳一珍和张建军变更为姜雪飞和朱雪花。截至2001年7月16日,姜雪飞持有本公司90%的股份,朱雪花持有本公司10%的股份。

2002年至2010年,崇达有限原股东及新股东进行了多次现金增资,截至2010年6月22日,崇达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997.54万元。

2010年7月30日,经崇达有限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崇达有限以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201,951,635.76元中的112,500,000元折合股本112,500,000股,余额89,451,635.76元计入资本公积,折股比例为1:0.5571,整体变更设立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26日,崇达技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为11,250万元。

2015年9月22日,公司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中的15,805万元和资本公积中的8,945万元(合计24,750万元)转增为公司股本(每股面值1.00元)公司注册资本变为36,000万元,总股本变为36,000万股。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12.1951%。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2、发行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二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和主要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2、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3、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

4、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本公司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5、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雪飞与实际控制人朱雪花为夫妻关系,姜雪飞与姜曙光为兄弟关系。姜雪飞持有公司69.0564%的股份,朱雪花持有公司7.6730%的股份,姜曙光持有公司4.1017%的股份。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小批量板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小批量板,产品类型覆盖HDI板、背板、厚铜板、软硬结合板、埋容板、高多层板、立体板、铝基板、高频板等,可一站式满足客户对多品种、小批量板产品的需求。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通信设备、工业控制、医疗仪器、安防电子、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领域。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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