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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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于2016年9月9日、9月1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9月9日、9月1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核实,截止目前,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

(四)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3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640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97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5.0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1,491,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1,491,000元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5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31日全部到位,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希会验字【2016】009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 年 8 月31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西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西宁分行、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用于本公司“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补充路桥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诚、董本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证券,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到达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人时,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