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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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62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税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2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向保税科技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78,000股,发行价格6.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8,078,38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8,795,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283,38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6]00003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贸易”)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9月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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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税贸易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述如下:

甲方: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韡君、蒋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项账户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63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增资、变更经营范围并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名称: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锦程经贸有限公司

●增资金额:800万元

●本次增资、变更经营范围并更名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一、增资事项概述

(一)概述

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锦程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经贸”)为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贸易”)全资子公司,保税贸易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锦程经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拟进行增资、变更经营范围并更名,增资完成后,锦程经贸注册资本增加到1,300万元,公司对锦程经贸的持股比例仍为100%,同时锦程经贸更名为“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二)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增资事项投资金额,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对外投资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无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锦程经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506-12室

注册资本:5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6日

法定代表人:李芳毅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纺织原料、纺织产品的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一年一期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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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资的主要内容

为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锦程经贸进行增资800万元,增资完成后,锦程经贸注册资本增加到1,300万元,公司对锦程经贸的持股比例仍为100%。同时,锦程经贸将更名为“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锦程经贸系公司全资孙公司,此次增资、变更经营范围及更名不仅有利于增强其资金实力、促进其发展进程,也有利于公司实现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增资进展情况

近日,锦程经贸已完成增资、变更经营范围和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300万元;公司名称变更为“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0552398874

名称: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506-12室

法定代表人:李芳毅

注册资本:13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6日

营业期限:2012年10月26日至2032年10月25日

经营范围:货运经营(危险化学品除外),国际货运代理,汽车及其零部件、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