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安盛睿智精选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混合C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浦银安盛睿智精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A:

(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6月30日)

■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C:

(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6月30日)

■

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2.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人员更换或人员简历进行了更新;

3.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情况;

4. 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 在“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更新了部分内容;

6. 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更新了部分内容;

7. 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对“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进行了更新;

8. 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

9. 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截至2016年8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下转1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