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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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2016-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5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林秀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副董事长林志强先生、董事阚宏柱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任凯先生、独立董事孙燕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余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审议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答邦彪、漆贤高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三安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6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通讯微电子器件(一期)项目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35201560000931290000、696341266。根据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了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0000012170955012和2210000100000153065。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募集资金979,661,255.81元转入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三安集成、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上述两家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乙方为上述两家开户行,丙方为国金证券,丁方为公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10000100000153065,截止2016年8月29日,专户余额为479,661,255.8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00012170955012,截止2016年8月29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作为“通讯微电子器件(一期)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严格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丁方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亚宏、林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