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16-080
债券代码:112336 债券简称:16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减少、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13日下午2:50 。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下午3:00—2016年9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04,609,10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39.5050%。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04,589,70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39.502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9,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0.0025%。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9,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71,064,600股的0.002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需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04,609,101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9,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597,101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7,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43%;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57%。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04,597,101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7,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43%;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000股,弃权股份数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5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和周姗姗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