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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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股票代码:60132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仅供拟认购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得利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及申购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概览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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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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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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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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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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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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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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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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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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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规定计算。经监管核准,本行从2014年6月末开始采用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计量资本充足率;
(2)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交银保险和交银康联两家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3)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要求计算;
(4)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本行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 月9日
证券代码:601328 证券简称:交通银行 公告编号:2016-02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的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通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的批复》(银监复〔2015〕660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2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4.5亿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截至2016年9月7日,本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47,958,491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52,041,509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03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13日在上海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57701880002360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开设专户,截至2016年9月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或保荐机构尚未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的期间内,本公司按月(公历每月15日前)向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4、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本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公司改正并配合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6、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本公司、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日期(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之日和保荐机构对本公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较早者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
募集说明书概览签署时间:2016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