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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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6-06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312,278,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53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12,278,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53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78,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278,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8,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子公司拟购置地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278,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8,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文婷、吕宏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