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年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与
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转换基准日为2016年9月19日,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同利A、同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注册登记变更、账户更名等操作。自本基金转换基准日的次一交易日即2016年9月20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LOF)”,基金代码仍为164210,场内简称仍为“天弘同利”。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投资者可于2016年9月21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转换后持有的基金份额。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同利B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发布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终止上市的公告》,为了保证本次同利B份额终止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发布同利B份额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同利B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6】607号)的同意。现将本基金同利B的基金份额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同利B
场内简称:同利B
交易代码:150147
终止上市日:2016年9月19日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2016年9月14日,即在2016年9月14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同利B份额的全体持有人享有同利B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 基金终止上市后有关事项说明
1、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同利A、同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同利A份额(或同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利A(或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或同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利A(或同利B)的份额数×同利A份额(或同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同利A、同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同利A份额(或同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同利A(或同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同利A、同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
份额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最低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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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方案
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最低限额及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下调至1份。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本公司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但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最低数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重要提示
1、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在上述调整后的最低数额限制基础上另作规定,但不得低于本公告中的上述最低数额限制。敬请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上述赎回业务包括转换转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3、本次调整方案所涉及的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4、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