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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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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4广晟债”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2016-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6-07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4广晟债”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6年9月21日

●赎回价格:106.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6年9月26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9月22日)起,“14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4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发行“14广晟债”公司债券,2016年9月26日为本次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次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14广晟债”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14广晟债”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4广晟债”公司债券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4广晟债”公司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2年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年9月26日为“14广晟债”公司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6年9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4广晟债”公司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4广晟债”公司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6.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290,000,000元,兑付第2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8,850,000元。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广晟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4广晟债”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每手“14广晟债”面值1,000元税后实际派发利息为58.50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4次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4 广晟债”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62”、“临2016-067”、“临2016-069”、“临2016-070”),通知“14广晟债”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9月22日)起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4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6年9月26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14广晟债”公司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年9月22日)起,“14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4广晟债”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87705052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259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公告编号:2016-072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保利中汇广场A栋32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董事长兰亚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木毅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兰亚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董事张木毅先生代为出席;董事刘韧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董事孙传春先生代为出席;董事冼乃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董事张木毅先生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张楠女士因公务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独立董事马荣璋先生代为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周海莉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监事会主席赵学超先生代为出席;监事周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监事欧景勇先生代为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胡远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特委托董事孙传春先生代为出席,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拟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丽梅、卢润资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