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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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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318国道72K北侧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林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华卫良、耿成轩因公出差无法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和财务总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收购关联公司股权并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和莫林弟回避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关联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莫林弟分别持有公司351458652股和393120股,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原浩、朱瑶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