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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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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
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16-67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

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9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72号)(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所列预案阶段需完善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简称“重组预案”、“预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回复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以下回复中简称与重组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一、问题1及回复

问题: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合计持有的东昌汽投约77.9%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剔除配募的资金,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华晨集团控制公司18.72%的股份,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丁建勇控制上市公司16.01%的股份,两者差距较小。

根据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各自向申华控股提名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申华控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华晨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但若未来华晨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持股比例连续6个月超过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0个百分点,则华晨集团本款承诺自动失效。请公司补充披露: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席位11人,非独立董事7人,该约定存在歧义,一是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各自按照不超过四分之一(1.75人)的比例计算,每个公司有权提名1名董事,华晨集团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3.5人)的比例计算,有权提名3名董事;二是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合并计算提名人数不超过非独立董事二分之一(3.5人),有权提名3人,华晨集团提名3人。请公司具体阐释上述约定内容,剩余的非独立董事提名权限的归属,公司是否计划修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席位数量。

(2)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从股权比例来看,与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持股比例接近,难以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从双方约定的董事会席位比例看,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和华晨集团计划在董事会达成均衡的势力,请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认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依据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未来12个月内华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是否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出现导致其承诺失效的情形而变更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请披露失效后的具体约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华晨集团和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是否存在潜在的实际控制权争夺风险。

(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未来36个月对上市公司不减持的相关承诺,交易对方是否有不增持的相关承诺。

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

(一)交易双方达成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出发点

交易双方达成本次交易的共同出发点是:在看好中国汽车消费服务产业发展前景共识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产业整合,通过战略合作做大做强汽车消费服务产业,谋求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也就是说,交易双方达成本次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产业整合实现上市公司发展及战略投资者受益的双赢,而不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而变更上市公司控制权。基于上述目的和出发点,华晨集团不会因为本次交易放弃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明确表示无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做出了相应的承诺(详见下文)。

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1)做大做强核心主业,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昌汽投成为申华控股全资子公司,由其带来的汽车服务实体门店数量的增加和服务网络覆盖范围的扩大,将会迅速提高公司汽车销售业务的规模和实力,并将通过协同效应,推动公司汽车消费服务板块其他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汽车消费服务核心主业,打造汽车消费全产业链,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消费综合服务提供商。(2)改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昌汽投整体并入上市公司,不仅将以自身利润迅速改善公司业绩,而且将与公司其他业务形成协同效应,带动汽车消费业务板块盈利能力提高,从两个方面实质性地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3)完善治理结构,推进公司市场化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作为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成为公司重要股东,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管理层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推进公司市场化运作和业务模式创新升级。

交易对方进行本次交易的出发点是:在汽车消费服务领域,与申华控股达成战略合作,通过标的公司整体并入上市公司,迅速提高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并且利用资本市场平台,推动上市公司更快更大的发展,作为战略投资者股东享受由此而来的收益。

(二)相关各方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安排达成的共识

为了表述方便,这里把华晨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辽宁正国)称为华晨方面,把丁建勇先生及其控制企业(包括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称为东昌方面。

在上市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为了明确华晨集团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并且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完善上市公司决策机制和治理结构,经过协商谈判,相关各方决定调整各自原来对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提名人数的限制,就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安排达成了共识。

1、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保持11人

根据申华控股现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人数的内容,董事会人数保持11名,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

2、相关各方分别调整其限制对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人数的承诺

华晨集团调整了原来对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人数的承诺,现在的承诺是: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申华控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七分之四(含七分之四)。

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调整了原来对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人数的承诺,现在的承诺是:自东昌投资、东昌广告取得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并被登记为申华控股股东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利润补偿期间内,东昌投资、东昌广告向申华控股每一届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人数合计不超过申华控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七分之三(含七分之三)。

按照上述承诺,在申华控股董事会席位维持11名的情况下,华晨方面有权提名不超过4名(含4名)的非独立董事,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有权合计提名不超过3名(含3名)的非独立董事。

上述关于调整其限制对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提名人数的承诺分别由华晨集团和交易对方以书面文件形式作出,并将相关承诺分别补充至《股票认购协议》和/或《购买资产协议》中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3、在约定情况下华晨方面提名的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将不受限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华晨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连续6个月超过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0个百分点,则华晨集团关于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申华控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七分之四(含七分之四)的承诺自动失效。

上述内容将补充至《股票认购协议》中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相关各方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情况

华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暂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及其实际控制人丁建勇先生没有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四)相关各方关于不减持和不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或带来潜在控制权争夺风险,华晨集团出具了一定期限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一定期限内不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并在承诺中明确表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华晨集团承诺的内容是: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双方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一致行动人将不减持各自所持有的申华控股的股票。

东昌投资、东昌广告承诺的内容是: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双方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除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直接持有申华控股股票、以及因申华控股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司减资等被动增加持股比例的情形外,本公司不主动直接或间接增持申华控股股票,也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他一致行动人主动直接或间接增持申华控股股票,不谋求申华控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双方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不与其他任何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谋求对申华控股的实际控制。

丁建勇先生承诺的内容是: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双方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除本人因本次交易而间接持有申华控股股票、以及因申华控股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司减资等被动间接增加持股比例的情形外,本人不主动直接或间接增持申华控股股票,也不通过关联方或者其他一致行动人主动直接或间接增持申华控股股票,不谋求申华控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双方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不与其他任何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谋求对申华控股的实际控制。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方面与东昌方面的股权比例差距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前者是申华控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合计持有的东昌汽投约77.90%的股权,后者是申华控股拟向华晨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华晨方面的股权比例为18.72%,东昌方面的股权比例为16.01%,两者股权比例差距为2.71%。但是,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是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必然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配套融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要求,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均已确定,上市公司已与华晨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华晨集团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足够资金实力,并且承诺本次认购所需资金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的资金。在本次配套融资通过审核并实施完成后,华晨方面的股权比例为21.55%,东昌方面的股权比例为15.55%。也就是说,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的股权结构,两者股权比例差距为6%。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会带来潜在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争夺风险

1、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仍为申华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华晨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80%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10.14%的股份,控制公司22.9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华晨集团认购67,679,558股配套融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3.28%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8.27%的股份,控制公司21.55%的股份,超过东昌方面6%。本次交易前后,华晨集团均为申华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继续拥有对申华控股的控制权

根据证监会监管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将控制上市公司21.55%的股权,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中第(四)款的情形,因此华晨集团仍然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仍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定重大事项需要事先经过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仍为申华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华控股仍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部分重大事项需要事先经过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定重大事项(包括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均需事先报请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在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同意批复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华晨集团作为辽宁省国资委直属企业及申华控股的控股股东,对申华控股的上述特定重大事项具有相关法规赋予的控制力。

4、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方面提名的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超过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一半

根据相关各方达成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安排的共识及相关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申华控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七分之四(含七分之四);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合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不超过申华控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七分之三(含七分之三)。该等安排下,华晨方面提名的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不仅超过了东昌方面,而且超过了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一半,有利于明确华晨集团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

5、在约定期限内,华晨方面与东昌方面的股权比例差距不存在减小的可能,华晨方面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有增加的可能

根据上述相关各方关于不减持和不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双方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内,华晨方面与东昌方面的股权比例差距不存在减小的可能,但有增加的可能。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因为华晨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增持申华控股股票,或者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申华控股股票,导致华晨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连续6个月超过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0个百分点时,华晨集团向上市公司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将不再受 “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数七分之四(含七分之四)”相关承诺的限制,可以提名更多的非独立董事,从而进一步强化华晨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会带来华晨集团和东昌投资、东昌广告争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潜在风险。

(七)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交易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安排,有利于明确华晨集团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市场化和专业化、完善上市公司决策机制和治理结构。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会带来华晨集团和东昌投资、东昌广告争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潜在风险。

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晨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申华控股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华晨集团和东昌投资、东昌广告不存在潜在的实际控制权争夺风险。

(八)预案补充修改说明

已在重组预案“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二、问题2及回复

问题:

预案披露,上市公司2014年亏损1.8亿,2015年因为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投资收益及收到政府补助扭亏为盈5525万元,2016年1-4月又出现亏损1亿,其汽车销售业务占比90%以上。此次收购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也为汽车销售,报告期内净利润分别为-8218.95万元、-6245.19万元、4085.74万元。(1)请公司结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业务及经营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收购标的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2)结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业务分布情况、产品特点、销售对象,说明交易后对两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华控股业务和经营的基本情况

申华控股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汽车消费服务、新能源、房地产及类金融四个板块,其中汽车消费服务是核心业务。公司汽车消费产业细分为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专用车制造、汽车文化产业园等,其中汽车销售业务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最大。公司汽车销售采取整车批发和4S店销售两种模式,经销范围包括金杯、中华和华颂等华晨集团旗下自主品牌以及东风悦达起亚、东风标致、东风雪铁龙等合资品牌,汽车零售门店主要在华东、华中和西南地区,目前拥有12家4S店。

报告期内,汽车销售是申华控股比重最大的业务,收入占到营业收入的90%左右,其中主要为整车批发收入,由于汽车零售门店较少、品牌单一、业务规模小等原因,这项业务盈利能力弱,成为公司整体亏损的重要原因。申华控股报告期内的主要业绩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东昌汽投业务和经营的基本情况

东昌汽投的主营业务分为汽车销售、维修和衍生三块,其中汽车销售业务的收入占比最大。东昌汽投汽车销售主要采取4S店模式,经销范围包括宝马、奥迪、英菲尼迪、雷克萨斯、沃尔沃等20余个乘用车品牌,销售区域覆盖全国4个省份和3个直辖市(江苏、上海、浙江、辽宁、安徽、天津、重庆),目前拥有72家门店(包括沈阳华宝及其下属门店),包括4S店65家、维修站3家、城市展厅3家、多品牌销售中心1家。

报告期内,汽车销售是东昌汽投比重最大的业务,收入占到营业收入的80%以上。东昌汽投2014年度、2015年度亏损,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门店结构改善等原因,2016年1-4月实现盈利。东昌汽投报告期内的主要业绩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本次交易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申华控股发展战略把汽车消费确定为核心主业,致力于打造汽车消费全产业链,力争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消费综合服务提供商。汽车销售在汽车消费产业链中处于核心地位,整车销售形成的网点布局、客户积累等是其他环节业务发展的基础条件。作为汽车经销商,申华控股自身汽车销售业务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盈利能力不高,不能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如果通过大规模新建4S店方式扩大规模,不仅需要经历一定的建设周期,而且还要承受新店开业初期的经营亏损。从行业性质来讲,由于汽车经销的网点布局、品牌授权都存在一定稀缺性,客户积累与市场培育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并购成为汽车经销商迅速实现规模扩张的重要手段。当前,汽车经销行业盈利能力下降,整体行业估值水平较低,是进行低成本并购扩张的有利时机。

本次交易是做大做强汽车消费核心主业,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东昌汽投是国内知名的乘用车经销与服务商,从规模实力、盈利前景、估值作价等方面来看,都是与申华控股需求相适合的收购标的。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昌汽投成为申华控股全资子公司,将使公司汽车销售业务的规模和实力出现跨越式提高,并且将会推动公司汽车消费业务板块做大做强。

2、本次交易能够带来公司汽车销售业务的规模效应

对于申华控股的汽车销售业务而言,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获得经销品牌和网点数量的迅速扩张。

申华控股整车销售品牌较为单一,且以中低端品牌为主。旗下门店均为4S店,仅有12家,零散分布在四川、浙江、江苏、上海、重庆等区域,业务重心在上海和西南地区。门店实行区域化集中管理的难度较高,导致管理和运营成本居高,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东昌汽投经营汽车品牌20余个,包括宝马、奥迪、雷克萨斯、英菲尼迪、凯迪拉克、沃尔沃、捷豹路虎、克莱斯勒等豪华及中高端品牌。旗下门店数量达到72家,业务区域布局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的上海、江苏、安徽和浙江,其中上海和江苏网点数量居多;此外,天津、辽宁、重庆也有网点铺设。

除72家实体门店外,东昌汽投还搭建了售后服务、二手车经营、集中采购等后市场服务平台,初步构建了后市场产业布局的雏形。在汽车销售利润空间日趋收窄,后服务市场成为经销商重要的利润增长点的趋势下,东昌汽投已初步具备了从汽车销售向后服务市场转型发展的基础。

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的汽车服务门店数量将会达到84家,品牌和网络覆盖区域亦更为广泛,与此同时,东昌汽投的后市场产业布局将有效推动公司后市场业务拓展战略的早日实施。

3、本次交易能够带来公司汽车消费产业的协同效应

在汽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外部环境下,申华控股汽车消费产业中各业务板块高度相关、互为支撑、协同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将充分利用与东昌汽投在经营、品牌、渠道、业务等方面的互补性进行资源整合,未来的84家门店将成为公司汽车消费产业发展的核心线下载体,可嫁接公司旗下的汽车相关业态,如汽车租赁、综合维修、二手车交易等,打造具备多品牌汽车展示、试乘试驾、新车销售、汽车租赁、综合维修、二手车交易等汽车消费服务功能的城市汽车生活主题馆,形成良好的战略协同效应,有力促进公司汽车消费产业各业务板块的共同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其带来的汽车服务实体门店数量增加和服务网络、功能覆盖范围的扩大,将有利于扩充申华控股的经销品牌数量、优化整体品牌结构、扩展区域布局、夯实售后服务能力,有利于公司拓展汽车租赁、综合维修、二手车交易等后市场业务,打造汽车消费产业良性内循环生态系统。

4、本次交易能够实质性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将会实质性地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东昌汽投整体并入后,直接贡献的利润能够迅速改善公司业绩;二是东昌汽投整体并入后,与公司其他业务形成的协同效应将会带动汽车消费业务板块盈利能力提高。

近年来,汽车消费市场呈现新车销售利润空间缩小、后市场服务需求越来越大的显著趋势,逐步形成了依靠新车销售积累客户、通过售后服务实现利润的整体盈利模式,有远见的汽车经销商都在加快从新车销售向后服务市场延伸拓展的转型升级。

本次交易完成后,销售收入增加、品牌结构优化、网点布局扩大等因素综合作用,将会带来汽车销售业务毛利率的提升和营业利润的增长。另一方面,汽车销售业务出现跨越式发展,将为后市场业务提供可观的客户资源,为公司在售后服务环节获得丰厚利润创造基础条件。在新车销售和后市场业务形成良性互动后,公司汽车消费服务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将会提升,带动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提升。

(四)本次交易后对两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拟从资源、业务互补方面推进两公司的业务整合。

1、品牌网点互补

申华控股和东昌汽投在经销汽车的品牌结构上有明显的互补性,在经销网点布局上存在一定的互补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在网点覆盖范围扩大、经销品牌大幅度增加的基础上优化网点布局和品牌结构。

2、客户资源互补

由于经销汽车品牌结构不同,申华控股的销售对象主要以中低端客户为主,东昌汽投的销售对象多数是豪华及中高端客户。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汽车销售客户不仅大幅度增加,而且基本覆盖高中低各个层次。客户资源的数量增加和结构丰富,将为其他汽车消费服务业务的发展创造基础条件。

3、汽车后市场业务互补

申华控股和东昌汽投均已开展部分汽车后市场业务,各有优势和劣势,存在互补性。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的汽车后市场业务将会包括汽车维修、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等,基本实现对汽车后市场各环节的全面覆盖,将在资源互补优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协作,打造汽车消费产业全产业链。

(五)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申华控股拟从资源、业务互补方面推进两个公司的整合。

(六)预案补充修改说明

已在重组预案“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三、问题3及回复

问题:

关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东昌汽投2014年、2015年、2016年1-4月净利润分别为-8218.95万元、-6245.19万元、4085.74万元,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承诺东昌汽投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9,500万元、15,000万元、21,000万元、25,500万元。请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东昌汽投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和金额;(2)东昌汽投2016年业绩大幅上升的原因;(3)请结合标的公司历史业绩、行业现状及前景、标的公司市场份额、在手合同情况等,综合分析本次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是否会对东昌汽投给予业务、资金等方面支持,如果给予支持,如何剔除相关支持对利润承诺的影响;(5)上市公司拟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东昌汽投履行承诺。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东昌汽投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和金额

单位:元

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为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二)东昌汽投2016年业绩大幅上升的原因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审计工作尚未结束,根据目前的审计结果,东昌汽投2014年、2015年、2016年1-4月净利润分别为-6,202.96万元、-8,385.46万元、3,511.70万元。东昌汽投2016年扭亏为盈,业绩大幅度增长。

1、经营规模增长

报告期内,东昌汽投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不断增长。2014年以来,通过新建加收购的方式,东昌汽投旗下门店数量大幅度增加。2014年12月1日,葆和汽车50%股权通过增资方式进入东昌汽投,葆和汽车成为东昌汽投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1月,天津东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丽水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通过增资方式进入东昌汽投。截至2016年4月30日,东昌汽投经营品牌20余个、拥有门店共计72家。

报告期内,东昌汽投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增长态势:2015年为1,256,501.22万元,比2014年的1,199,042.46万元(假定葆和汽车纳入合并报表)增长4.79%。报告期内,毛利率总体水平略有上升:2014年(假定葆和汽车纳入合并报表)、2015年和2016年1-4月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0%、6.28%和7.4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加上主营业务毛利率微升,使得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增长。主营业务盈利水平增长,奠定了业绩扭亏为盈的基础。

2、门店结构改善

基于对汽车市场发展前景的良好预期,东昌汽投自2012年起全面扩展品牌及区域规模,新建门店逐步增加。新建4S店开业初期一般亏损,经历售后客户基盘累积过程后逐步扭亏为盈,此后往往会保持盈利态势,这个扭亏为盈的过渡期一般为1-3年。行业内,一般把开业时间不足3年的门店称为新建店,把开业时间超过3年的门店称为成熟店。报告期内,东昌汽投门店结构逐步改善,成熟店数量和比重不断增加,盈利店数量和比重相应不断增加,成为业绩扭亏为盈的重要原因。

报告期内,东昌汽投门店数量和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亏损、2016年1-4月实现盈利及大幅度减亏的部分新建店的收入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业务结构变化

东昌汽投主营业务分为汽车销售、维修和衍生三块。近年来,汽车消费市场呈现新车销售利润空间缩小、后市场服务需求越来越大的显著趋势。东昌汽投的业务结构变化与行业规律相一致,东昌汽投的汽车销售业务毛利率低,而维修和衍生业务毛利率高。

报告期内,汽车销售业务比重逐步小幅下降,维修和衍生业务比重逐步小幅提高,促进了业绩扭亏为盈。东昌汽投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4、财务费用降低

东昌汽投从2015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资金统一运营的资金池模式,此后资金池归集资金的规模逐步扩大,在提升业务量的同时,及时归集闲置资金,减少授信占用额度,降低财务成本。2016年1月,东昌投资、东昌广告、申华控股分别对东昌汽投现金增资,注入现金37,948万元,促进了东昌汽投利息支出的下降。2016年1-4月财务费用率为1.28%,比2015年的1.71%降低了25%。

5、管理模式改进

报告期内,东昌汽投不断改进管理,整合内部资源,实现旗下门店统一管理和统一运营,探索统一采购管理的集中采购模式,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管理效率。2016年1-4月管理费用率为3.23%,比2015年的3.42%降低了6%。

(三)本次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分析

1、东昌汽投所处行业发展情况

东昌汽投所处行业为汽车产业链中的乘用车销售及服务行业,属于汽车产业链下游,主要包括汽车经销和汽车后市场服务,汽车后市场则包括汽车配件供应、售后维修服务、汽车后装、汽车金融,二手车及租赁、汽车文化、报废回收再制造、汽车专业市场等子行业。

(1)乘用车销量增速趋向平稳

自2011年起,由于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等原因,乘用车销量结束高速增长,增速趋向平稳。2011年-2015年乘用车销量及增速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2)豪华乘用车市场高速增长

由于国产豪华车型的不断推出以及置换升级需求强劲等原因,最近几年豪华品牌乘用车销量高速增长,大大高于中国乘用车市场整体增速。2013年-2015年主要豪华车品牌的复合增长率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3)SUV及新能源车销量继续快速增长

根据中汽协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SUV车型销量为622.03万辆,同比增长达49.65%,占据了乘用车总销量的近30%;紧随其后的则是MPV车型,全年销量210.67万辆,同比增长10.05%;在其统计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达34.05万辆和33.1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3倍和3.4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销量分别为8.58万辆和8.36万辆,同比增长1.9倍和1.8倍;纯电动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5.46万辆和24.7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2倍和4.5倍。

(4)汽车后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汽车后市场指整车销售之后的汽车消费服务,包括汽车维修、二手车、汽车金融、汽车租赁等。随着中国乘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和车龄老龄化,乘用车售后服务市场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销售额由2005年的880亿元增至2014年的7,000亿元。根据国外城市汽车市场经验和中国汽车市场发展趋势预计,未来几年中国汽车后市场仍会保持较高增速。

2009年-2014年中国汽车后市场规模及增速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

2、东昌汽投报告期经营业绩

(1)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水平大幅提高

报告期内,东昌汽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销品牌达到20余个,门店总数达到72家。与规模扩大相适应,东昌汽投盈利能力明显改善,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水平大幅提高,2015年较2014年减亏9,067.32万元(假定葆和汽车纳入合并报表),2016年1-4月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3,511.70万元。

东昌汽投报告期主要经营指标如下:

(2)2016年各类业务毛利率水平全面提高,后市场业务对毛利贡献大

东昌汽投报告期各项业务毛利率数据如下:

东昌汽投报告期分类业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东昌汽投各项业务的毛利率水平均比2015年有所提高,汽车销售、维修和衍生毛利率分别提高了0.77、1.15和3.86个百分点;毛利贡献主要来源于后市场业务,维修业务和衍生业务的毛利贡献比例合计达到72%。

3、东昌汽投市场份额

东昌汽投主要豪华品牌2014年、2015年的市场份额统计如下:

标的公司上表所列品牌汽车的2014和2015年度销量占比均在38%以上,从两年的销量数据来看,东昌汽投主要经销品牌的市场份额均呈现上升趋势。

4、东昌汽投授权经销

东昌汽投的汽车销售业务主要面向零售客户,不存在大量在手合同的情况,主要业务协议是主机厂的授权经销合同。

作为中国首批汽车行业经销商,经过多年开拓和积累,东昌汽投已经取得20余个授权品牌,是包括宝马、沃尔沃、雷德萨斯、凯迪拉克、英菲尼迪在内的多个高端品牌的核心经销商,4S店以经营豪华及中高端品牌为主。品牌授权是汽车经销企业的核心资源,东昌汽投拥有的上述品牌授权为企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5、门店结构进一步改善

东昌汽投主要通过新建方式扩张门店的发展阶段已经结束,未来几年成熟店比重将会继续增加,将会持续推动经营业绩增长。

假定门店总数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东昌汽投2016年-2018年的门店结构如下:

6、管理模式改进效应进一步显现

未来几年,东昌汽投将会通过以下措施强化旗下门店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运营,继续整合内部资源:(1)加强和完善资金池模式,更好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2)全面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集采平台横向延伸,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3)全方位推进规范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效率;(4)在进货计划、价格政策、长库龄车等重点项目上加强管控,提高管理效率。

7、做大做优汽车后市场业务

本次重组完成后,东昌汽投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维修服务、延保、二手车置换、汽车租赁等业务,提高已有后市场业务的利润水平,获得新增后市场业务的利润贡献,提高后市场业务收入比重,形成通过汽车销售积累客户资源,依靠后市场业务大幅度提升业绩水平的局面。

8、发展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

2016年7月,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东昌汽投下属金桥雪莱4S店开始经营上汽荣威新能源品牌,销售供不应求,盈利前景良好。

综上所述,基于乘用车销售及服务行业整体良好发展的态势,东昌汽投在报告期内已实现扭亏为盈并进入了良性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未来门店结构改善、管理模式改进等因素进一步发挥作用,配合标的公司大力拓展汽车后市场业务的战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东昌汽投产生交易的相关处理办法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化和公允性原则,申华控股及华晨集团没有给予东昌汽业务、资金等方面支持。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申华控股及华晨集团可能与东昌汽投发生业务、资金等方面的交易。如果发生这类交易,申华控股及华晨集团将会遵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遵守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决策程序,遵循市场化和公允性原则,保证不使东昌汽投因交易价格不公允获得额外收益。在交易价格公允的情况上,如果东昌汽投因这类交易获得收益,那么在衡量业绩承诺是否完成时,将根据具体交易的情况、《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本意以及财务核算的规定,确定是否剔除这类交易的影响以及剔除的方法。

(五)上市公司保证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以及促使标的公司完成承诺业绩的措施

1、上市公司保证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的措施

申华控股已经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购买资产协议》,通过相关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保证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

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对业绩承诺金额、补偿测算方法、补偿数额确定、补偿实施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签署补充协议,最终确定承诺净利润数等事项。

在《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该等锁定期限届满后二十四(24)个月内,交易对方累计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认购股份总额的50%。

本次交易相关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同时将会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期约定,办理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获得股份锁定手续,保证未来如果发生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交易对方有相应的股份用于支付补偿。

2、上市公司以及促使标的公司完成承诺业绩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将会行使大股东权利,对东昌汽投财务和经营的重大事项进行把控,同时本着有利于实现本次交易盈利预测目标原则,维持现有管理层的相对稳定,确保其现有管理层对东昌汽投日常经营业务的经营管理权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将会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中的约定,本着有利于实现本次交易盈利预测目标、维持东昌汽投经营及管理政策持续性、稳定性的原则改组东昌汽投董事会、向东昌汽投委派董事、修改东昌汽投公司章程。

基于保持东昌汽投核心团队基本稳定的考虑,申华控股要求交易对方作出保持核心人员稳定及竞业禁止安排的承诺。交易对方在《购买资产协议》中承诺:促使东昌汽投的核心人员应与东昌汽投签署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36个月的《劳动合同》;促使东昌汽投的核心人员应与东昌汽投签署《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约定该等人员在东昌汽投的服务期间及离开东昌汽投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东昌汽投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基于实现东昌汽投业务稳定发展的考虑,申华控股在《购买资产协议》中同意: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至利润补偿期间,东昌汽投董事会有权在符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治理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业务经营发展实际需求决定东昌汽投的对外融资及对下属子公司担保事项;在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为东昌汽投业务经营所需的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及其他途径支持。

本次交易完成后,申华控股将会跟踪监控东昌汽投的经营与业绩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与东昌汽投管理层协商确定解决办法,促进业绩目标的实现。

(六)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1、基于乘用车销售及服务行业整体良好发展的态势,东昌汽投在报告期内已实现扭亏为盈并进入了良性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未来门店结构改善、管理模式改进等因素进一步发挥作用,配合标的公司大力拓展汽车后市场业务的战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和可实现性;2、上市公司就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可能与东昌汽投产生交易的相关事项制定了合理的处理原则;3、上市公司已就保证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以及促使标的公司完成承诺业绩制定了必要的措施。

(七)预案补充修改说明

已在重组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预估情况”之“六、本次交易相关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四、问题4及回复

问题:

根据预案披露,标的公司于利润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扣非)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00%,公司同意将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金额110%部分的38.95%(以下称“超额业绩奖励”)奖励给东昌投资及东昌广告,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请公司补充披露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回复:

(一)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交易双方的诉求,本着保证交易方案公平合理、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平衡的原则,为了促成本次交易的最终达成,设置了以交易对方为获取对象的超额业绩奖励。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做业绩对赌安排。本次交易谈判中,交易对方根据上市公司要求作出了业绩承诺以及相应补偿承诺,同时提出要求,在实际业绩超出承诺业绩一定程度的情况下,获取超额业绩的一部分作为奖励。上市公司认为上述要求公平合理,符合对等原则,同意设置超额业绩奖励。

交易双方经谈判达成一致:在东昌汽投利润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10%的情况下,将超过部分的50%按照本次交易的股权比例奖励给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根据上述一致意见,交易双方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如果标的公司于利润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110%,上市公司同意将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金额110%部分的38.95%奖励给交易对方,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可以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的超额业绩奖励;同时规定,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承诺数110%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为超额业绩部分的50%(乘以交易股权比例77.90%后的最终比例为38.95%),且有“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的限定,符合《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二)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交易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超额业绩奖励支付对象为资产出售方,该或有事项属于企业合并或有对价的一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款,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支付对价方式为现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该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依据同时出具的被购买资产盈利预测中对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业绩的预测,以及合同中确定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确定对可能支付的超额业绩奖励的最佳估计金额,作为确定该项或有对价于购买日的初始公允价值的依据。后续业绩承诺期内的每年末应根据内外部情况的最新发展变化,对剩余承诺期内的业绩预测进行修正,相应调整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其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问题5及回复

问题:

关于上海葆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预案披露,2014年12月,申华控股以上海葆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向东昌汽投按净资产估值增资3081万元;标的公司2015年销售收入为127.74亿元,较2014年的44.24亿元增长188%。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海葆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营业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主要财务指标,及销售品牌、供应商情况、销售退回政策等;(2)申华控股以上海葆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向东昌汽股按净资产估值增资3081万元时的估值增值情况以及与本次交易估值是否存在差异;(3)结合上海葆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情况,量化说明其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葆和汽车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葆和汽车报告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葆和汽车销售品牌为奥迪、宝马、本田、广汽丰田、克莱斯勒、雷克萨斯、凯迪拉克、沃尔沃、英菲尼迪,供应商主要为各品牌对应主机厂或主机厂销售公司。

葆和汽车的销售退回政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执行。根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退货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二)申华控股以葆和汽车股权增资评估及与本次交易预估差异情况

根据万隆评估2014年4月20日出具的《上海葆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葆和汽车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价值为76,486.31万元,较账面净资产77,722.71万元减值1,236.40万元。

由于葆和汽车属于投资型企业,利润产生主要依靠下属单位分红及投资收益,因此该次评估对葆和汽车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对于被投资企业进行单独评估,以评估基准日被投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及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评估值。对长期投资单位进行单独评估时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综合分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确定其中一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葆和汽车下属三级公司共29家,其中20家公司最终采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该次评估中,葆和汽车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8,066.84万元,评估价值76,830.54万元,减值1,236.40万元。

本次对东昌汽投预估是以合并口径收益法对东昌汽投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未对葆和汽车进行单独预估,因此与前次增资时的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存在差异。最终出具的评估报告将同时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评估工作尚未结束,根据现阶段的工作成果,如葆和汽车采用与前次相同的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约为78,000万元,较账面价值78,066.84万元略有减值,较前次评估增值约为1,170万元。

(三)葆和汽车业务情况及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

葆和汽车以经营豪华及中高端品牌4S店为主,下设申华晨宝及汽车产业公司两个平台公司。葆和汽车销售品牌包括奥迪、宝马、本田、广汽丰田、克莱斯勒、雷克萨斯、凯迪拉克、沃尔沃、英菲尼迪。

报告期内葆和汽车经营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从葆和汽车业务数据看,葆和汽车的营业收入和整车销量占标的公司比例较大,葆和汽车主要经营豪华及中高端品牌汽车,成熟门店数量持续增加,2015年销量和营业收入保持增长态势,经营业绩持续改善,成为葆和汽车和标的公司本次评估增值的重要因素。

(四)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本次是以合并口径收益法对东昌汽投全部股东权益进行预估,未对葆和汽车进行单独预估,因此与前次增资时的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存在差异。葆和汽车主要经营豪华及中高端品牌汽车,葆和汽车的营业收入和整车销量占标的公司比例较大,2015年整车销量和营业收入均比2014年有较大增长,经营业绩持续改善,成为葆和汽车和标的公司本次评估增值的重要因素。

六、问题6及回复

问题:

关于未分配利润。根据预案披露,申华控股入股东昌汽投之前的未分配利润由东昌投资与东昌广告共同享有,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总额为4992.6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未分配利润的支付进展,是否影响本次交易作价的支付情况,在本次估值中如何考虑。

回复:

(一)未分配利润的支付进展

根据东昌投资、东昌广告及申华控股于2014年10月签订的《关于进一步整合4S店资源的增资协议》的约定,东昌汽投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和股息(如有)以及东昌汽投的下属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可分配利润,由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享有。根据2016年6月9日东昌汽投股东会决议,东昌汽投应向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分配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为4,992.66万元。2016年9月1日东昌汽投股东会通过决议,对上述2016年6月9日股东会决议做出修改,并确定东昌汽投应向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分配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可分配利润为3,991.03万元。

根据2016年9月1日东昌汽投股东会决议,东昌汽投应在标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即:变更后由申华控股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的工商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完成上述实际分配利润款项的支付。

对于应付东昌投资和东昌广告的股利,本次在收益法评估时将其界定为非经营性负债,已在估值中予以扣除。

(二)预案补充修改说明

已在重组预案“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六、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之“(二)合并利润表”和“第五节 交易标的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预估值”中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七、问题7及回复

问题:

关于标的资产两次评估。根据预案披露,标的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估值为12.70亿元,本次标的资产预估值为20.5亿元,标的公司2014年、2015年净利润分别为-8218万元、-6245万元。请结合两次评估方法与依据的异同,说明两次估值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

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4月18日出具的《上海东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上海东昌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东昌汽投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价值为126,966.04万元。

该次评估对东昌汽投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对其长期投资单位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评估,综合分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确定其中一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二)两次评估相差较大的原因

两次估值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系评估范围不同引起。

本次评估较2013年12月31日评估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公司于2014年12月增资时增加了葆和汽车50%的股权。葆和汽车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76,486.31万元,对应5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8,243.15万元。

(2)标的公司于2016年1月增资时,注册资本由13,081万元增至51,888万元。东昌投资与东昌广告以股权作价10,650万元增资,其中859万元计入东昌汽投注册资本,剩余9,791万元计入东昌汽投资本公积;同时东昌投资、东昌广告、申华控股合计现金出资37,948万元。

综上,两次估值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系评估范围不同所致,标的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估值为12.7亿元,而后续股权增资的评估价值合计约4.8亿元,现金增资金额合计约3.8亿元,考虑后续增资情况后,与本次标的资产预估值差异不大,具备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标的公司两次估值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系评估范围不同所致,标的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估值为12.7亿元,而后续股权增资的评估价值合计约4.8亿元,现金增资金额合计约3.8亿元,考虑后续增资情况后,与本次标的资产预估值差异不大,具备合理性。

八、问题8及回复

问题:

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根据预案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过18个品牌的汽车,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与总经销商和汽车制造商签署的授权经销合同,包括供应商名称、结算模式、保证金情况、返利补贴等,并结合报告期内保证金、返利补贴等情况说明对估值的影响;(2)请公司根据标的公司拥有的授权经营协议的约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获得总经销商或汽车制造商的授权及其进展,本次交易是否会影响标的公司与总经销商或汽车制造商的合作;(3)2016年1月,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对标的公司经营模式的具体影响,是否在收益法评估时予以考虑。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布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的授权经销合同情况

东昌汽投主要授权经销合同简要情况如下:

(下转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