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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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报告书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声明

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本回购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而成。

三、本次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已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19日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回购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特别说明:(1)本报告书内所有小数尾数误差均由四舍五入而引起;(2)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引用的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一、股份回购方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1、切实回报上市公司股东

强有力的战略执行推动京东方各业务快速发展,产业布局更加均衡,全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2015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86.24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6亿元,每股收益0.046元。2015年,京东方全球首发产品覆盖率保持业内领先;市场战略推进顺利,实现全球细分市场占有率提升;全年新增专利申请数量6156件,累计可使用专利突破40000件。同时,公司紧跟半导体显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新型显示技术和智能制造、智慧系统、健康服务等领域均已做出重大布局与投资。

在目前公司行业地位日益巩固,盈利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认为,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长期回报,与投资者共同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公司根据当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估值水平、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的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股份回购是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成熟的市值管理手段。运用持续性的股份回购方式,可以提高股东持股价值,维护股价稳定。自2005年6月证监会《回购办法》颁布以来,股份回购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已经逐渐推广。京东方致力于成为世界级的优秀企业,学习和借鉴国际国内企业的先进经验,是公司未来不断努力的方向。建立常态化的股东回报机制,创新公司股东分配方式,也将是公司未来长期坚持的政策。

2、合理反映公司投资价值

受国内外宏观环境和证券市场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A股股价表现偏弱。同时,由于B股市场整体容量较小、投资机构有限、B股市场再融资功能受限等原因,致使B股市场长期处于低迷状况,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京东方B”股价也持续走低。截至2016年6月30日,“京东方A”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人民币2.33元/股,市净率(截至2016年6月30日)为1.07倍,公司A股股价已接近每股净资产;“京东方B”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港币1.82元/股,折合人民币1.56元/股(按2016年6月30日港币兑人民币中间价换算)。公司管理层认为目前公司A股及B股的股票价格均与公司长期内在价值不相符,公司投资价值存在低估。

为了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拟采用回购股份的形式,通过增厚每股收益,传达成长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旨在通过制定本股份回购计划,体现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让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公司回购股份后,所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方案

1、回购股份方式

公司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包括A股或/和B股。

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根据公司在《股份回购长效机制》中确定的定价原则(以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或扣非后每股收益的一定倍数为基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区间),参照国内证券市场和同行业上市公司整体市盈率、市净率水平,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公司确定本次回购A股股份价格为不高于人民币3元/股(即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36倍),本次回购B股股份价格为不高于等值人民币3元/股(汇率为回购前一工作日的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包括A股或/和B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公司本期回购股份的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价格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A股或/和B股的比例。根据回购资金规模及回购价格情况,公司预计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45,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8%。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并设立专项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股份回购所需资金。

公司本期回购股份的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5、回购股份期限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的决议之日起12个月。

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或回购股份的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依法予以实施。

二、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所需资金为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影响不大。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流动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并口径,下同)分别为785.35亿元、1,702.76亿元和766.01亿元,以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为人民币11亿元计算,占流动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分别为1.40%、0.65%和1.44%,占比较小。此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议案后的12个月内择机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2013-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平均为91.82亿元,2016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27.34亿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充沛。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445.19亿元,足以支付回购价款。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且具体回购价格和数量由公司管理层根据本预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具有一定弹性,公司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支付回购价款。

公司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各年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77%、43.51%、48.65%,截至2016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为52.17%(未经审计),公司资本结构仍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利用空间。若在股份回购期间存在新的投资需求,公司完全有能力在保证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的同时,通过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的方式满足正常的投资需求。

因此,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二)回购实施后的财务影响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使用资金达到上限11亿元,回购股数为45,000万股,则回购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东权益将减少11亿元,股本减少45,000万元。以公司2016年6月30日的报表数据为基础测算,回购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预计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约0.34个百分点,仍然处于合理水平。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流动比率为2.88,速动比率为2.61,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仍然保持良好水平。本次回购预计现金支出不超过11亿元,相对于公司当前的货币资金、偿债能力以及融资能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和投资对于资金的需求。

因此,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三)回购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7月13日)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8月15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回购A股、B股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3元/股的条件下,假设本次回购45,000万股股票,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四)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不仅向市场传递了公司内在价值信号,而且回购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每股收益,更好地体现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将起到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形象的作用。回购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并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五)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为4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1.35%,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众投资者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仍将高于10%,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债权人安排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债权通知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出了必要的安排:公司已于2016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债权人公告。对于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的债权,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四、回购安排

根据《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予以锁定,不能卖出。

公司将委托本次回购股份的经纪券商,以实施所有股份回购。

公司将在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

根据《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规定,公司将及时履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将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七、法律顾问对本次回购股份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就本次回购股份涉及的B股回购事项,公司尚需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公司已经按照《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履行了现阶段的必要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注销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5、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6、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4、2015年年度报告;

7、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

8、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4日

2016年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