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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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6年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6-04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6年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

●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3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9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26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6月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6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于2016年6月8日及2016年8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二、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6年9月23日本公司A股总股本29,551,769,344股为基数,向2016年9月23日收市后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2016年中期现金股利:每10股现金分红人民币1.15元(含税),A股现金股利总额共计约人民币33.98亿元。A股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

2、发放年度:2016年中期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035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15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9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26日

四、利润分配发放对象

截至2016年9月23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香港联交所投资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关于派发2016年H股中期股息的公告》。

八、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的《关于派发2016年H股中期股息的公告》。

九、咨询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十、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6-04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于2016年9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向董事发出表决票14份,收回14份,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贷款的决议

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1票,董事王军辉弃权,弃权理由:有关情况尚待了解,回避1票,副董事长张宏伟回避表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6-04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同意给予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不超过12.6亿美元融资额度,并开具相应融资承诺函,融资期限60个月。授信品种为银团贷款、融资承诺函;贷款利率及其他业务品种的价格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类客户定价标准。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意见,按照2016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基准汇率(1美元对人民币6.6684元)计算,本笔贷款后,东方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本公司授信审批总额将达到10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资本净额比例为2.85%,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51%,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2016年9月14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6年9月19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贷款议案》向董事发出表决票14份,收回14份。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1票,董事王军辉弃权,弃权理由:有关情况尚待了解,回避1票,副董事长张宏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截至2015年末,东方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占比为2.92%。2016年6月29日,东方集团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2,095,080,467股,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74%。本公司副董事长张宏伟为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亦担任联合能源董事局主席,截至2015年末,张宏伟先生间接持有其71.66%股权。因此,东方集团及联合能源为本公司关联公司。

东方集团是1992 年12 月经黑龙江省体改委黑体改发[1992]第417 号文批准对原东方集团进行改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于1994 年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东方集团”,股票代码:600811)。截止2015年末,东方集团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规模为人民币212.41亿元,总负债为人民币105.1亿元,总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07.3亿元,总借贷/股东权益和净借贷/股东权益比率分别为80.5%和63.2%。营业总收入为人民币62.14亿元,投资收益为人民币15.93亿元。

联合能源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联合能源集团”,股票代码:00467)的上游能源企业,办公地址:香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二期二十五楼二五零五室,截止2016年6月30日,联合能源股本为13,085,721,377股,主要从事石油及天然气上游业务,包括勘探、开发、生产及原油和天然气销售,同时为中国油田提供专利技术服务。联合能源的管理层在过去7年没有重大变化,稳定性较高。按照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港币对人民币0.83778元)计算,截止2015年末,联合能源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14.89亿元,总负债为人民币57.57亿元,总股东权益为人民币57.32亿元,营业总收入为人民币45.39亿元。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内容:给予联合能源及东方集团不超过12.6亿美元融资额度,并开具相应融资承诺函,融资期限60个月。授信品种为银团贷款、融资承诺函。

定价政策说明:贷款利率及其他业务品种的价格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类客户定价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联合能源及东方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王立华、韩建旻、郑海泉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