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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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6-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9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赎回业务和转入基金的申购业务。

2、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基金转换时,由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成申购费用高的基金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由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成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转出基金赎回费: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转出基金"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规定。

4、本基金转换业务涉及金额为500 万(含)-1000 万元时,申购补差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当转换目标基金的申购费率按比例收取时,本基金按0.02%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率;

(2)当转换目标基金申购费率按固定费用收取时,申购补差费率为0元。

5、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6、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直接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1) 当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时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市场基金应转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在T日转出2,000份A基金(非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日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份。A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赎回费率为0.5%。转入B基金,且B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2%,该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份,则转出基金赎回费、补差费用及转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 2,000×1.500=3,000元

赎回费用=3,000×0.5%=15元

补差费用=0(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15+0=15元

转入金额=3,000-15=2,985.00元

转入份额=2,985.00/1.350=2,211.11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采取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00份,如果投资者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处于非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6、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7、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与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确认或部分确认,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适用费率根据单笔转换时转出基金的持有期限以及计算的转入基金的转入金额分别确定转出基金适用的赎回费率和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之日算起。

9、当投资者将持有的本公司旗下货币基金份额转换为非货币基金份额时,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全部转出,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一并转出;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收益为负收益,则根据基金转出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相应转出同比例累计未付收益。

10、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1、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12、本公司对直销渠道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购补差费实行优惠,优惠后申购补差费不得低于0.6%,如原申购补差费等于、低于0.6%的,或者为固定费用的,按照原申购补差费或固定费用执行。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客户端)进行本基金与旗下货币基金转换业务的优惠政策遵照2015年11月25日发布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电子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执行。

13、开放转换的额度限制及规则参照申购业务执行。

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直销渠道业务进行咨询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628 5888。

(2)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如遇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况,在本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以及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业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将以本公司公告为准。另外,开放定期定额投资的额度限制及规则参照申购业务执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投资者可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相关业务,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内销售方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6年9月24日起,基金管理人在T+1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各场外非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7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20日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估值日期: 2016-09-19

公告送出日期:2016-09-20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7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9月20日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估值日期: 2016-09-19

公告送出日期:2016-09-20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9月20日

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估值日期:2016-09-19

公告送出日期:2016-09-20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4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9月20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对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支持和厚爱,经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现决定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仅限前端模式)参与交通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不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不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模式)的投资者。

二、活动时间

2016年9月21日00:00至2016年11月29日24:00。

三、适用基金

四、适用优惠费率

1. 自2016年9月21日00:00至2016年11月29日24:00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凡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不含转换转入)上述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享受基金申购手续费率1折优惠。

2. 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定期定额投资,并于2016年9月21日00:00至2016年11月29日24:00期间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额交易,享受定期定额投资1折费率优惠。

3. 原基金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或固定费用执行。

4. 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五、重要提示

1. 本次费率优惠活动仅限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模式)申购(不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手续费。

2. 本次费率优惠活动仅限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客户如通过柜面、网银等非手机银行渠道签约的定期定额投资在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内的扣款不享受1折费率优惠。

3. 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原申购费率等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 本公告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 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交通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2.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利群”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利群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9月18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9月19日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8月11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58,319,103.58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6,638,101.5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4.72%,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6,638,101.50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根据《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9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东方利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9月19日起对东方利群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由原来的“年费率1.50%”调整为“年费率0.60%”。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说明》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