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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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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2版)

2016-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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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基本情况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08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日,鉴于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终止维护和发布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按照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国的资本市场涌现了更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这些投资品种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因此,本基金拟召开持有人大会,扩大固定收益类投资范围,同时删除了权益类资产投资以进一步明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另外,考虑到同类型基金出现了费率降低的趋势,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拟召开持有人大会,将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分别降低至0.50%和0.10%,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021-33830351

传真:021-33830351

网站:www.zo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