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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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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自主行权完成的公告

201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6-12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自主行权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4 月26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瑞泽”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二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下简称“本期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可行权期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3月24日(遇非交易日已进行调整),可行权数额为100.10万份,涉及人数共60名。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公司本期股票期权实际可操作行权起始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具体内容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截止 2016 年9 月20日,公司符合本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已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通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进行了自主行权申报。现将公司本期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4年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独立董事就《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2月19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议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4、201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201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6、201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5年6月3日办理完成。

7、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部分激励对象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二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6年5月13日,公司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锁定股票的上市流通工作。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4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000股。

9、2016年5月30日,公司完成本次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4,458,886股变更为324,361,386股。

10、2016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根据《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原来的9.59元/股调整为9.56元/股,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来的4.59元/股调整为4.56元/股。

11、2016年5月4日、5月9日、6月23日,公司分别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三次调整工作。

12、2016年7月20日,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审批手续。自2016年7月20日起,公司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可以在的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期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共计60人已全部行权完毕,共计行权股份总数100.10万份。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24,361,386股增加至325,362,386股。

二、 公司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满足情况

2016 年4 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二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具体内容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二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5)。

(二)本期股票期权行权时间

公司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3月24日(遇非交易日已进行调整)。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期股票期权实际可操作行权起始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公司本期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权日通过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期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均已在上述可行权期内行权完毕。

(三)本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人数

本次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0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60名激励对象全部行权完毕。

(四)本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

公司本期股票期权代码:037649,期权简称:瑞泽JLC1。本期股票期权可行权股份共计100.10万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实际行权股份共计100.10万份,可行权激励对象已全部行权完毕。具体行权数量如下:

三、 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巨潮资讯网披露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二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与第二次解锁可解锁对象名单》。公司本期股票期权共有 6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申请并办理了自主行权,行权总数为100.10万份,公司本次参与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数量与前次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情况保持一致。

四、 公司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存储情况及使用计划

公司本期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均于行权有效期内交纳了行权资金。所有激励对象行权完成后,公司将共计收到行权募集资金 956.956万元(不含利息),公司将新增注册资本 100.10万元,其余行权资金将列入资本公积。上述行权募集资金将缴存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安游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本次行权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以及行权股份性质

公司本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完成后,公司将新增股本100.10万份,公司总股本将由原来的324,361,386股增加至325,362,386股,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公司股票未设禁售期,激励对象所持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出售该部分股票时须遵守: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行权股票期权共计100.10万股,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6年9月20日行权完毕,行权股份总数为21万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行权的21万股股份将锁定六个月。除总量的25%即5.25万股可在六个月后流通外,其余75%的股份共15.75万股自动锁定,在其后年度依比例解除锁定。

六、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后新增股份对公司最近一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16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57,198.46元,按行权前公司股份总数324,361,386股计算的2016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为-0.023元;按行权后公司最新股份总数325,362,386股计算的2016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为-0.023元,行权新增股份对公司2016年1-6月基本每股收益影响甚微,具体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七、 其他

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 2016-12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签署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6年7月29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与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签署完成的《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PPP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见《关于公司与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签署PPP项目特许经营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0)。

2016年9月21日,公司收到经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瑞泽再生资源”)以及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签署完成的《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公司投资组建的项目公司瑞泽再生资源将以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0,995.07万元(具体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项目特许经营期11年(含建设期1年)。

上述经营协议的签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交易对方介绍

1、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是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40号)设置,为主管三亚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瑞泽再生资源是公司为承接本PPP项目所设立的项目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资料如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D4EA3Q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城镇创意产业园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哲

注册资本:3,316.67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4日

经营范围:建筑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路基材料与水泥稳定土的生产、销售;再生骨料与砂浆的生产、销售;墙体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营养土的生产与销售;混凝土制品的生产与销售;交通运输;环保砖、透水砖的生产、销售、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技术研发、咨询、服务。

三、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协议各方:

甲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乙方(项目公司):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丙方(乙方担保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对乙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产生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无条件连带保证责任。

2、特许经营权的范围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下独占的权利:

(1)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

(2) 处理本协议中约定量的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

(3) 按本协议的规定使用土地。

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运营费用及商业运营风险,负责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合作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期11年(含建设期1年),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特许经营期指本协议正式签订日至移交日前一日的时间段,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0年。

4、履约保函的提供

项目公司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它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 符合本协议规定格式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的其它格式;

(2) 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3) 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捌佰万元人民币)。

5、项目投资依据、范围、总投资额

本项目是根据经有权机构批准的政策文件、批复等,依法由项目公司遵循上述规定的权益和范围,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该投资项目在协议签订时,设计规模为日处理建筑垃圾1,500吨,设计年处理建筑垃圾50万吨。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0,995.07万元(工程总投资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

6、项目公司权利与义务

6.1项目公司权利: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和取得投资回报;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开展涉及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

6.2项目公司义务:

(1) 按照本项目本协议约定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的责任和风险;

(2) 在项目前期和建设期确保资金的到位和专业的技术建造人员、管理人员的参与,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支持;

(3) 按照项目本协议约定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所有工程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

(4) 接受国家和政府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实施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

(5) 承担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维修维护支出,并向施工方进行索赔;

(6) 负责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工程决算报告、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政府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政府方及相关部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期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8) 将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9) 接受和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项目公司应依法接受市政府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征用;

(10) 负责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和水土保持措施,且项目公司有义务按照水利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防洪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排洪渠、泄洪沟、挡土墙等。

(11) 特许经营期满后,向政府指定部门无偿移交项目设施;

(12) 此外,项目公司应行使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及本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规定的其它义务。

7、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权利及义务

7.1授予方权利:

(1) 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以及要求项目公司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协议追究违约处罚和兑取履约保函;

(2)甲方依据客观真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域发展规划,有权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

(3)对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建设质量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的合格;

(4) 有权要求本项目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5) 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合作,终止合作协议。

7.2授予方义务:

(1) 依法授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2)负责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目标及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工作;

(3) 协调项目公司与三亚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取得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工作;

(4) 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等,本项目的进场道路现已经具备。

(5) 审核项目公司提出的政府付费申请;

(6) 在协议提前终止时,接收项目设施,并按本协议约定处理协议解除后的遗留问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应考虑乙方的合法利益。

8、项目的移交

特许经营期结束前十二个月,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有关移交事项的商定。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1) 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设施(包括建、构筑物、设备、工具、车辆及其它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等项目文件资料;

(3) 本项目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所产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记录、档案、技术资料等,特许经营期内所有计量记录及相关凭证。

(4) 项目公司按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要求提供本项目12个月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其费用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支付。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项目公司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

(5) 本项目30日内正常运行需要的原材料和消耗品(建筑废弃物)。

9、违约

如果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公司将有权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出索赔要求。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项目公司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有权向项目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10、合同变更与修订

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协议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11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三亚市人民法院诉讼。

12、协议的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于2016年9月20日,在三亚市签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未来向生态环保、园林绿化、旅游行业转型的发展战略,为公司后续PPP项目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将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2、上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因本项目合作期限较长,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未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2、因本次签订的PPP项目有一年建设期,预计在短期内不会给公司带来收益,亦不会对2016年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风险提示,公司将根据协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6-122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注销首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36号)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4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15元/股,共募集资金41,3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08.5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101.49万元。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审国际验[2011]01020019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三亚分行”)和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农信社”)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润泽”)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2011年7月22日与上述三家金融机构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三亚润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1)。

201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投资项目资金用途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总计12,860.51万元募集资金(包括:儋州新型墙体材料厂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5,787.68万元、澄迈新型墙体材料厂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6,374.45万元、琼海新型墙体材料厂剩余募集资金298.69万元以及该项目利息费用399.69万元。)中的8,199.46万元变更用于商品混凝土示范生产基地及总部基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4,661.05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6)。该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完成后,三亚润泽在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琼海新型墙体材料厂。同时,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商品混凝土示范生产基地及总部基地项目。2013年7月1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13-034)。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1、三亚润泽在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78990188000161465)已于2015年5月14日办理了注销手续。详见《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

2、公司在工商银行三亚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2201026229020323736)已于2015年12月7日办理了注销手续。详见《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8)。

3、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相关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商品混凝土示范生产基地及总部基地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料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水泥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节余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724号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相关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在三亚农信社开立的用于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1006290600000149)、公司在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开立的用于商品混凝土示范生产基地及总部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78990188000198980)将不再使用。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已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三亚农信社、光大银行三亚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至此,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全部注销完毕。

二、注销金岗水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夏兴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18,534股,每股发行价格9.01元,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1.3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2,629,878.9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7,370,112.3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040号《验资报告》。(注:扣除银行转账手续费用132.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际余额为107,369,979.77元。)

201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对上述增资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2015年2月11日,公司完成对高要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岗水泥”)的增资。2015年2月15日,公司收到金岗水泥关于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其已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62.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000万元。金岗水泥已按照募集资金的约定用途,补充流动资金58,369,979.77元,并拟使用49,000,000.00元用于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金岗水泥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金岗水泥在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利支行(以下简称“高要农商行金利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5 年3月6日,金岗水泥与海南瑞泽、高要农商行金利支行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15-016)。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2016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相关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商品混凝土示范生产基地及总部基地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料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水泥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节余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724号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相关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鉴于上述情况,金岗水泥在高要农商行金利支行开立的用于原料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水泥粉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80020000007055498)将不再使用。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已办理了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金岗水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高要农商行金利支行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