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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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7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每10股转增25股。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28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9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9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9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6年6月30日末总股本497,866,2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99,573,246.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发放年度:2016年中期。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9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税率为10%。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7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28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9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9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具体变动股数和变动后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6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 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6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为0.13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邮政编码:226200

九、备查文件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