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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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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案的进展公告

2016-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1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1月23日、2月2日、2月4日、3月30日、6月4日、6月29日、9月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24、临2016-030、临2016-049、临2016-063、临2016-068、临2016-112)。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1号】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案号:(2016)沪0106民初832号】。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2016)沪010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1号判决”)、(2016)沪0106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2号判决”)(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3)。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两份《民事上诉状》,分别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831号判决、832号判决,改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8)。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7号】、【(2016)沪02民终5409号】,分别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32号判决、831号判决,并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两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沪民申2372号】、【(2016)沪民申2373号】及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分别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5407号判决、5409号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分别撤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议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议案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五项议案。上海市高院已立案审查。

(一)《民事再审申请书》【(2016)沪民申237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勤夫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免去李梦强先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徐麟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傅劲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决议;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28次会议涉及事项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因此,对于增免董事等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二、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增免董事等事项进行决议并无不妥,并未违反《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亦是通过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公司自治的表现。被申请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未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增免董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这本身就是章程的规定,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对于这一点申请人并不否认,但问题在于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28次会议涉及事项内容是违反公司章程的。

被申请人公司《章程》第107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董事。”被申请人第六届董事会28次会议提名两名独立董事、临时股东大会就增加两名独立董事表决时,公司章程规定的仍然是3名独立董事。在公司原有的三名独立董事仍然在任情况下,增加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数变为5名,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在章程未修改的情况下,提名两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决议、同意增加两名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其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第107条的规定。

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并不因为股东大会通过或者追认就变得合法,合乎公司章程。就像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但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改之前,也必须遵守现行宪法的规定,不能因为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人大就随意违反,然后通过修改宪法追认其合法性。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获得通过,并不意味着决议就合法,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未修改前的公司章程,股东仍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2016)沪民申2373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40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409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五项议案决议的诉请;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被申请人2015年12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董事增免提案,股东大会作为被申请人最高权力机构已经认可了修改公司章程及增免董事的议案,所以法院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考虑,予以认可,被申请人第六届28次董事会会议不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公司《章程》第107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3名独立董事。”28次董事会提名两名独立董事时,公司章程规定的仍然是3名独立董事。在公司原有的三名独立董事仍然在任情况下,增加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数变为5名,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

第二,假定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对公司章程修改所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公司董事增加两名独立董事,该决议也并不发生章程修改的效果,而必须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方才合法有效。在该程序没有履行完毕前,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仅表明该事项应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而并非意味着章程已经修改生效。事实上,公司章程在2015年12月23日被告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才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三,第六届董事会28次会议召开时,在公司章程并未修改,章程规定董事董事9名,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会的9个席位并不存在空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另外再选举两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该提名没有公司章程依据。因此,2016年12月1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中第三项、第四项关于提名两名独立董事的决议应予撤销。

申请人认为,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并不因为股东大会通过或者追认就变得合法,合乎公司章程。就像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但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改之前,也必须遵守现行宪法的规定,不能因为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人大就随意违反,然后通过修改宪法追认其合法性。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获得通过,并不意味着决议就合法,如果决议存在瑕疵,股东仍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只要是董事会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就应当被撤销。这是公司法为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确保中小股东利益不受大股东侵犯提供的法律保障,也是公司法对公司依法经营提出的法律要求。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工作并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故上海二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7号】、【(2016)沪02民终5409号】不停止执行;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作出判断。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2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

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案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号:(2016)沪0106民初字第115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5)。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106民初1159号】,静安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4)。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69)。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8号】,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驳回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11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沪民申2371号】及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5408号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上海市高院已立案审查。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40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408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议;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一,是否属于情况紧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法院予以界定属于司法介入公司自治。二,被申请人曾经在2005年5月及9月份、2006年3月份以紧急情况为由召集临时董事会,分别因修改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任命副总经理等事项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三,鉴于被申请人2015年12月23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董事增免提案,股东大会作为被申请人最高权力机构已经认可了修改公司章程及增免董事的议案,所以法院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考虑,予以认可。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不存在司法过多干涉公司经营的情况。第一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股东的权利;第二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一方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判,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裁判,是法院正常行使裁判权的体现,不存在司法对公司经营的过度干预。

第二,依据《公司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只要是董事会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当撤销。如果股东对此无异议,选择不起诉,那么即便是存在瑕疵,公司决议依然有效。因此,之前以紧急情况召集过董事会,并不能证明现在以紧急情况召集董事会的合法性。

依据《公司法》第110条,公司《章程》第115条、第117条,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8条,除紧急情况外,其他都应当至少在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公司《章程》第117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以紧急情况为由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依照章程规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作出说明。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未参加会议,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申请人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认为,是否做出说明,举证责任不在申请人方,而在被申请人方。事实上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并未提交召集人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的证据。一审庭后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董事关于召集人在会议上的说明。董事由大股东海航方委派或推荐,董事出具的证明存在立场问题,影响其客观公正性,并且该说明未经庭审质证。同时,假定召集人真的对紧急情况在会议上做出了说明,申请人认为,做出说明并不能改变修改公司章程增加两名独立董事不属于紧急情况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属于紧急情况是根本,而不在于是否对此做出说明。

申请人认为,第27次会议不存在紧急情况。首先,从一般常识看,如果公司资金链断裂急缺资金,召开董事会决议进行融资等可能属于紧急情况,但把独立董事从3名增加到5名这种情况,明显不属于紧急情况。其次,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没有对“情况紧急”情形进行列举,但从公司法的基本法理来看,修改公司章程不应属于“情况紧急”。

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慎重,因此,即使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也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而董事会在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进行决议时,同样应审慎,况且本案中涉及的修改是有关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事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事关重大,给予各位董事事先的充分思考时间不但合理,且十分必要。

因此,本案中,董事会第27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事项不应属于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中的“紧急事项”。对该事项的决议应当提前10天或5天(临时会议)通知全体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也并不因为股东大会通过或者追认就变得合法,合乎公司章程。本案中,因董事会该项决议的程序违法,故,应予撤销。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工作并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故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5408号】不停止执行;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作出判断。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