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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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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89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 10月21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渤海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渤海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长益A,基金代码:002688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长益C,基金代码:002689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 10月21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2、自2016年9月26日起,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费率表如下: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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