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21版)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56、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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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施安平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中共党员;1985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下属公司总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处长、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1997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大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乐波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工学学士;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师等;现任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批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独立董事。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现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徐骥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审贷会成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园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红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罗薇,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会计学硕士,北京大学理学学士。三年基金工作经历,历任红塔红土基金研究员、交易员,具备基金运作交易经验。罗薇女士具有基金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具有良好的证券研究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擅长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份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注册资本:8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联系人:郝赟
电话: 010-66270694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 1996 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
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7 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2006 年 2 月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将建设公司治理完善、依法合规经营、业务特色鲜明、经营业绩优良的现代银行作为长期愿景。明确提出要将渤海银行建设成为能够为股 东持续创造价值的银行,成为能够为客户提供“卓越体验”服务的银行,成为能够为员工提供最佳发展机会的银行,成为能够以创新领先同业的银行。自成立以来, 不断发挥后发优势、国际化优势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各项成长性指标领先于同业,呈现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截至 2014 年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突破 6500 亿元。到 2015 年 7 月末,已在全国设立了 19 家一级分行、16 家二级分行、98 家支行,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134 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和《亚洲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亚洲银行 500 强”排名中,渤海银行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分别从 2009 年的603 位和 199 位,提升至 2015 年的 211 位和 2014 年的 63 位。在 2014 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中,我行跻身第 32 位,较 2013 年提升 4 位。2014 年,在各类机构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渤海银行先后获得“最具成长性全国性商业银行奖”、“年度最值得信赖银行奖”、“年度最佳金融创新银行奖”、“年度优秀金融品牌奖”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 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王锦虹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历任本行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兼滨海新区分行书记、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4 年2 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9 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托管运作、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四个团队,配备有人员 40 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等业务品种。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联系人: 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吴翠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 ] 号文(《关于准予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封闭期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后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21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A类份额认购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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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8,240.7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5、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6、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最低限额: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开放期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封闭期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后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第八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下转2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