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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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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9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9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9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进展,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同意公司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规模进行调减,其他内容不变。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16-0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公告》(编号:临2016-096),修订后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赞成7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后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后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编号:临2016-097)。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过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处罚通知,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正在被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承诺的议案》;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积极推进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房地产业务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东湖高新出具的《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东湖高新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东湖高新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东湖高新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0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提案;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承诺的提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6-098)。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6-09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9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9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进展,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同意公司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规模进行调减,其他内容不变。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16-095)。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公告》(编号:临2016-096),修订后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后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情况,同意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后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编号:临2016-097)。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过有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处罚通知,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正在被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承诺的议案》;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积极推进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房地产业务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东湖高新出具的《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东湖高新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东湖高新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东湖高新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9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

为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进展,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规模进行调减,其他内容不变。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201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宜已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6-09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在“特别提示”章节,根据调整后的方案对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等进行了修改,并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审批程序。

二、修改了“第一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五)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八)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的相关内容。

三、更新了“第一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批程序”的相关内容。

四、修改了“第四章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

五、修改了“第五章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的相关内容。

六、更新了“第五章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的相关内容。

七、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各项数据至2016年6月30日。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6-09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情况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2016年利润做出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2016年5月27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基于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公司2016年11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2.70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1,668,018股,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2016年6月30日总股本634,257,784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805,925,802股。该股票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3、根据公司2015年年报,2015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665,680.56元。201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三种情形测算:(1)较2015年度下降10%;(2)与2015年度持平;(3)较2015年度上升10%。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本公告发布日至2016年年末公司不考虑可能的分红影响,即不考虑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净利润之外的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6、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注:(1)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本次发行前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鉴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产生的效益较少,如果未来公司业绩增长幅度较低,则存在由于本次发行新增加的股份使得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上限为不超过127,000万元(包括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删减以及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科技园区综合竞争力

公司专注科技园区开发与运营二十余年,始终秉承“研究产业、服务产业、投资产业”的理念,着力布局电子信息、生物医药、IT服务、智能制造四大现代科技产业领域,先后建设和开发运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武汉软件新城等多个园区,累计开发的园区面积近千万平方米,孵化、服务企业三千余家,近年来服务区域也不断扩展,从立足武汉光谷到辐射长沙、襄阳、合肥、杭州、福建,布局长三角、珠三角、长株潭等地。

科技园区开发与运营近年来得到众多资本的青睐与投资,除了专业科技园区开发和运营企业外,大量其他行业企业加速涌入科技园区行业领域,行业竞争愈加激烈。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产业与城市功能融合、空间整合成为趋势,科技园区作为产业载体,将更多的体现以人为本、产业集聚和城市服务相融合,为此,科技园区开发商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在此背景下,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园区开发运营,在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的同时,提高公司在科技园区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2、进一步扩大环保业务规模,推动公司向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转型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深入,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土壤、水等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污染防治压力随之不断的增大。近几年国家对节能环保行业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十三五”规划对SO2和NOx排放控制更加严格要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环保行业将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作为国内火电厂脱硫方面BOOM(Build-Own-Operate-Maintain建设-拥有-运行-维护)模式的首创,拥有脱硫装机容量726万千瓦,项目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与新疆区域,在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公司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将坚持立足主业,根植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以特许经营、BOT及TOT等综合服务模式为主,积极拓展新建火电机组脱硫项目以及现役机组脱硫提标改造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扩大烟气脱硫治理运营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除上述大气治理外,公司已涉足水治理行业。由于公司在水务环保方面起步较晚,仅靠内生增长难以实现快速发展,因此,公司准备依托上市公司平台较强的融资实力以合作的形式参与水治理,最终实现公司在水务环保行业的快速拓展。上述业务的拓展需要大量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将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公司在大气治理和水治理方面的业务拓展,完成公司向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型。

3、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本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公司实现持续性发展。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合理性

1、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

“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主题性行业属于当前国家及合肥市鼓励发展的生产型服务业,符合《合肥市科技研发园区与孵化器支持政策》中科技研发和孵化器集聚区相关政策,政府部门予以重点扶持。与此同时,项目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扶持政策》,对项目引进的入园企业视情况给予用房补贴和人才补贴。地方政府对于产业以及公司所给予的大力支持将有利于项目快速营造产业集聚氛围、实现众多科技型企业聚集。

公司对于科技园区开发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已经成功开发和运营了同类型的光谷芯中心项目,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物业载体硬件需求以及产业服务软件需求有一定的认识,同时也与电子信息相关行业的产业协会、商会和行业联盟建立了全面的沟通平台。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将紧紧围绕信息技术产业,依托公司自身在信息技术产业积累的企业资源、渠道资源等搭建服务平台,同时引入产业基金、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激发创新活力。

近几年,合肥工业市场发展势头良好,2015年,合肥工业投资总量居全国省会城市第7位。项目位于国家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成熟区,区域产业氛围成熟、配套完善。依托项目所在区位良好的产业氛围优势,同时借助公司在电子信息产业所积累的招商资源与渠道,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将通过打造适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个性化、差异化产品,辅以企业全周期产业运营服务,在合肥产业园区物业市场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2、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2014年1月,经浙江省科技厅、发改委同意,确认成立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目前,余杭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已经编制出台《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年行动计划》等量身定制的高新园区专项扶持政策。公司在生物医药主题科技园区具有较强的招商和运营实力,为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浙江省生物医药孵化器项目提供独家招商运营服务。基于上述政策支持以及杭州经济区域优势的愈加凸显,“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公司已成功开发运营了同类型的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项目。通过对生物医药产业的研究并总结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链各类型企业的经验,建设满足生物医药企业生产需求的GMP标准生产、研发及办公空间,打造24小时污水监测处理系统,搭建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必须的行政审批、检测和评审服务平台。公司将已开发运营的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与本项目进行联动,采取资源共享,运用协同发展策略,提高本项目吸引力。因此,公司开发运营“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已具有丰富的行业运作经验和客户资源,项目的实施亦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生物医药类园区开发方面的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

3、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及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工程脱硫系统BOT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十三五”期间,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实施限期整改。由于火电厂环保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而且有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较早,这些燃煤火电厂当初的设计标准已不能满足现有的排放标准,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造。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经营火电厂脱硫运营近十年,在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的2015年底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经验积淀,光谷环保在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和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实力,并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除尘脱硫脱硝一级资质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等。基于公司在技术储备、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公司开展脱硫系统BOT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自身在大气治理领域的市场地位,并为居民生活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到88.95%,负债水平较高。通过本次定向增发股票,公司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债务风险。同时,公司因借款金额的逐步增加,财务费用呈逐年递增趋势,较高的财务费用对公司盈利能力起到了制约作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将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可持续发展。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科技园区与环保科技三大业务板块,其中工程建设板块是在公司业务规模中占比较大,科技园区板块为公司传统业务,环保科技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主要涉及科技园区板块和环保板块,属于公司现有业务的规模扩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经营业绩,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在人员方面,公司长期以来专注于工程建设、科技园区和环保科技领域,已经建立起一批具有过硬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和技术熟练的产业工人队伍。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为科技园区开发和环保科技领域,公司在该板块运营多年,相关人员具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因此,公司具有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须的人员配备。

2、技术储备

公司对于科技园区开发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先后建设和开发运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武汉软件新城等多个园区,已成功开发运营了与本次募投项目同类型的光谷芯中心项目、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经营火电厂脱硫运营近十年,在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的2015年底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经验积淀,光谷环保在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和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实力,并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除尘脱硫)甲级资质证书、CEMS运维资质等。因此,公司具有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须的技术配备。

3、市场储备

公司成立伊始就从事科技园区开发与建设,目前科技园区板块业务已涉及到武汉、长沙、襄阳、鄂州、合肥、杭州及福建平潭等多个区域,正在开发建设的主题型园区数量12个,建设运营规模达200万方。在科技园区加速整合的背景下,公司加快向长三角、珠三角、中三角、成渝经济圈等国家重点区域布局,发挥公司在科技园区开发的优势,继续拓展科技园区市场。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未来经营效益,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

(1)工程建设板块

工程建设板块主要业务涵盖了高速公路建设及养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房屋建设及交通设施等建设施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采用投资驱动的建设施工模式,以工程总承包、EPC+BT等模式承接工程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是湖北省内建筑施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资质优势、科技优势及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能力获得市场较高认可。

(2)科技园区板块

公司成立伊始就从事科技园区开发与建设,代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招商引资、物业管理等全过程任务,培育了一批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先企业。目前公司科技园区板块业务已涉及到武汉、长沙、襄阳、鄂州、合肥、杭州及福建平潭等多个区域,正在开发建设的主题型园区数量12个,建设运营规模达200万方,积极向长三角、珠三角、中三角、成渝经济圈等国家重点区域进行拓展,在2015年举办的“2014中国产业地产30强”榜单评比中,公司位列榜单第10位,并荣获“2015中国产业园区创新突出贡献奖”。

(3)环保科技板块

环保科技板块主要业务包括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水治理、分布式能源业务和合同能源业务。目前公司投资运营的烟气综合治理总装机容量为524万千瓦,已签约在建的总装机容量为202万千瓦,市场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新疆等区域,在第三方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治理规模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分布式能源业务和合同能源业务与公司科技园区板块业务已形成协同效应,在花山软件新城、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和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等项目上已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效应,成为科技园区板块建设第五代、绿色、环保主题型园区的市场亮点;水治理业务是环保科技板块抢抓环保产业发展机遇的新兴产业,公司2015年通过投资并购方式开始进入水治理市场,并完成了团队建设和市场网络布局,力争在2016年实现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不断拓展在大气治理和水务治理方面的业务,最终完成公司向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转型。

2、公司现有业务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行业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建筑行业整体景气指数下行,社会用电量时有出现负增长现象。在上述背景下,公司工程建设板块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环保脱硫BOT项目亦存在因社会用电量下降带来机组运转小时数不达预期的可能。社会经营增速下降往往导致项目数量的减少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的严峻,进而影响公司市场开拓力度及可持续发展。

(2)存货和应收账款风险

由于公司所处的建筑行业项目工期较长,工程的施工、结算、完工、验收、审计决算、回款有一定滞后期;公司科技园开发与建设也是重资产经营板块,从园区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招商销售、交付使用的周期较长,同时持有型物业也在增加,因此公司存货与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周转速度较慢,公司存在一定的存货周转慢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3)财务风险

公司目前债权融资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影响了公司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由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且所在行业为资本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较大,仅依靠经营活动内生增长的资金难以满足业务快速增长的要求。若未来无法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将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稳健性。

针对以上风险,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参与路桥投资建设施工等优势业务,参与轨道、市政、房建等业务领域,奠定未来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和规模性发展基础;充分发挥资质优势和科技优势,发挥产业引导、产业培育和产业聚集作用,把产业运营商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知名度做强做大;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公司项目能够按时、高效、有序完工,实现公司长远发展。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积极、稳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管理层详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规划。在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同时,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完善战略布局,紧跟行业的发展趋势。

2、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完善,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现行分红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6-09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0月1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0日

至2016年10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16年9月2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03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0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9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根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

公司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二、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关注及整改情况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于2011年7月6日向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1】25号),重点关注公司被审计署认定2008年和2009年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和滞纳金,以及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通知要求自查补缴2005年至2007年已减免的税款和滞纳金的事项。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2011年7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相关问题自查情况报告》。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本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通【2011】001号),公司进行了自查,2005-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均未达到60%,不符合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中对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的相关要求;2005-2007年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减免税款总计为15,274,218.13 元。同意公司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2011年7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已补缴2005年—2009年所得税款共计3,301.83万元,滞纳金共计1,593.36万元,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财务报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7月4日、5、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1年6月29日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1】0480号)认为:审计署认定你公司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未达60%,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且你公司已补缴2008年所得税税款约834.21万元;另外,你公司大股东凯迪电力于2007年股改时承诺你公司2008年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0%,其将对流通股股东追加对价。

采取措施:根据公司2011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已补缴2005年—2009年所得税款共计3,301.83万元,滞纳金共计1,593.36万元,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了2005年-2009年度各财务报表科目,追溯调整后,凯迪电力未触发2007年股改时的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

3、湖北证监局于2013年8月22日向公司出具了《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3】48号),认为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关联交易、分子公司管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关注函主要内容为:

(1)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置入后,公司之前规定的全资子公司5万元的合同管理权限已不能适应经营管理的要求;部分销售业务控制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采购业务控制活动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信息系统需要进一步统一;银行开户、销户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2)财务核算:工程项目部不同程度的存在核算不及时的现象;义马电力预测上网电量可能过于乐观,对国家环保政策变化估计不足。(3)关联交易:对公司2012年及未来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关联交易是湖北路桥承担的由省政府特批的工程项目;个别关联往来披露不准确。(4)分子公司管控:对湖北路桥的管控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针对上述问题,湖北证监局要求公司认真查找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就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针对财务核算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核算培训方案。

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对函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将关注函传达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公司董事长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针对《监管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立即组织深入调查并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逐项制订责任明确的《整改工作计划安排》。2013年10月30日,公司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了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的《关于湖北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1)内部控制:公司已于2013年8月9日召开董事会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编制印发了《关联交易手册》,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明确了关联交易相关流程与操作方案;及时完善湖北路桥基本制度建设,协助湖北路桥制定《重大合同审批细则》、《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制订合同示范文本,供其借鉴与使用,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公司已逐步加大对湖北路桥的管控力度,建立科学的合同审批流程与权限;销售业务控制环节也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财务部门及时核对,加强收入核算管理;采购业务要求湖北路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资金计划审批,并按月编制实际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非常重视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经公司论证和评估,财务信息系统完成统一;关于银行开户、销户管理,公司已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梳理授权审批权限;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从2013年度起,公司根据湖北路桥合并后公司外部环境及实际业务的变化情况,客观合理的选择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2)财务核算:公司严格按照建造合同进行财务核算,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及时传输相关成本发生的单据,加强对财务人员、特别是湖北路桥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义马环保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并于2013年12月完成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自此不再为公司子公司。

(3)关联交易:公司子公司湖北路桥进一步提高承建项目的市场化程度,公司采取“进一步拓展外部市场,扩大非关联交易的比重”的措施进行改善;关于个别关联往来披露不准确问题,公司加大对子公司审计报告附注披露内容的编制及稽核力度,设立四级审核程序,确保关联交易披露数据的准确性。

(4)分子公司管控:公司已加强对湖北路桥的管控力度,强化公司对湖北路桥的控制地位,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规范湖北路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要求湖北路桥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管控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确保全面落实《监管关注函》精神,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举办了内部控制专项培训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基本理论及实务、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规范化操作、湖北路桥新颁布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等;2013年10月21日举办了财务核算专项培训,针对财务核算过程中已出现的问题,分板块、分业务类型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说明;2013年11月,举办财务报表分析与内部控制专项培训,针对财务报表数据以及内部控制实务进行深入分析与实例讲解。

2013年10月30日,公司将上述整改措施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湖北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近年来,公司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

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函

1、2011年6月1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1】0468号),主要关注到以下内容:

(1)建议“标的资产母公司报表未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采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请更正。(2)你公司预案中称,“标的资产中的部分土地、房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尚在办理之中”。请补充披露该部分土地和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账面金额、占标的资产的比重等。(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黄石等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持有联投集团的股份,请在预案中明确二者是否为一致行动人。(4)重组完成后湖北路桥与联投集团所属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请明确说明未将该公司纳入标的资产范围的原因。(5)自查是否已完整披露了湖北路桥近三年注册资本变更的价格、转让依据等内容。(6)请补充披露采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预估所使用的关键假设和前提以及预估折现率。(7)请补充披露采用市场法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论证过程和数据支撑。(8)请补充披露拟注入各项资产的账面值和增值率。(9)请明确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联投集团股东会批准,若需批准,请在预案中补充披露。

采取措施:

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正稿)》,已对上交所关注事项予以更正并补充披露。

2、2016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51号)。

2016年6月3日,公司就《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6月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16-064)。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劵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在未来日常运营中,公司将在证劵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10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16年9月23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计划向广发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自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光谷环保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38,896.2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296.2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⑤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2、本次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2016年9月23日,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计划向广发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5亿元,在2016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公告编号:临2016-042)。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6年4月27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3月31日、4月28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

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

截止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总资产116,922.50万元,负债合计69,084.11万元,所有者权益47,838.39万元。

2、机构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特1号

负责人:朱捷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本笔授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笔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45亿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6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40,296.2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40.39%。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