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6-058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民终787号】,关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及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京信通信”、“京信公司”)起诉本公司侵犯其专利号ZL200810027153.X“复合移相器”的发明专利事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驳回京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末,本公司收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签发的(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39号应诉通知书,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及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侵犯其专利号ZL200810027153.X“复合移相器”的发明专利,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支付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2015年10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2日,本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诉讼进展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2016年3月1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5月4日《2015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16年8月23日《2016年半年度报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民终787号】主要内容为:京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上诉人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民终787号】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