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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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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2日证监许可[2016]1378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名称: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江收益增强债券

基金代码:003336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12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7.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79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0.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为准。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1.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12.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3336)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适度参与权益类品种投资,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1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29.50)/1.00=99,039.4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本基金基金份额99,039.40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5、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12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C.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D.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E.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F.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G.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H.银行开户单及客户银行卡复印件;

I.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J.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个人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上述规定材料本公司均需留存。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交通银行的直销专户。

户 名: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江汉支行

账 号:4218692320188000076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个人投资者在划付认购款项时,请在划款备注栏写明用途。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交易类申请表》

B. 银行划款单据

C. 客户银行卡复印件

D. 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E. 如有特殊类业务,需填写《特殊类业务申请书》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三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

结束的除外)投资人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今后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0月12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类申请表》;

B.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C.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D.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E.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F.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G.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H.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如提供的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该两项无需提供);

I.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J.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K.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L.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M.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上述规定材料本公司均需留存。

(2)认购资金的缴付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5: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交通银行的直销专户。

户 名: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江汉支行

账 号:4218692320188000076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当日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类申请表》

B. 银行划款单据

C. 如有特殊类业务,需填写《特殊类业务申请书》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机构划出。通过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68751267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95559

(三)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金湛

电话:(021)68751215 /(027)65796905

传真:(021)68751235 /(027)85481776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3C 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阅

电话:(021)54509988*507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陆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642088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58760

网址:www.hrbx.cn

(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陈芳君

电话:(027)65799599

传真:(027)8548184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