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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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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2016-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11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10,318,98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协议转让给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先生目前持有公司454,947,181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53%。转让完成后,蔡小如先生仍持有公司31.46%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未发生变更。

3、转让完成后,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10.07%的股权,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审核申请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一、股份转让概述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华智能”)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蔡小如先生(蔡小如先生持有公司 454,947,181 股股份[其中蔡小如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51,968,001 股股份,通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润信托*润金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979,18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53%)通知:2016年9月25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植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蔡小如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达华智能无限售流通股110,318,988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4.25%,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珠海植远。

本次转让完成后,蔡小如先生持有公司344,628,1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珠海植远持有公司110,318,98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本次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权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

注1:蔡小如先生通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润信托*润金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979,1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7%,该部分股权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前蔡小如先生合计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113,298,168股,占其个人持股总额的24.90%,符合证监会、深交所规定。

注2: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达华智能如发生资本公积、派发股票红利、现金分红、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的股份数量或单价也须进行相应调整。

注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蔡小如

身份证号码:4420001979XXXXXXXX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L8B28

注册资本: 3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朱剑楠

经营期限:长期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90

股东情况:

珠海植远的实际控制人为解直锟先生。

(三)关联关系情况

转让方蔡小如先生与受让方珠海植远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9月25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蔡小如

乙方(受让方):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达华智能110,318,98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约占达华智能总股份的10.07%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包括其直接所持有的达华智能110,318,988股普通股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三)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参考标的股份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8.56元/股,转让交易对价合计为2,047,520,417.28元。(该协议所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期限与方式进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相关事宜:

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次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600,000,000元,作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订金,该等订金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时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双方应配合达华智能按规定自本协议生效之2日内公告披露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信息;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股份转让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资料申请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交易所确认书”),各自承担就标的股份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及其他税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类似证明文件。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余款(即1,447,520,417.28元)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顾问费)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

(四)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及办理过户手续;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相关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促使公司及时依法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义务

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向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转让所需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相关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依法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事宜;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截至本公告之日,甲方拟转让的110,318,988 股达华智能股份有1,1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除上述之外,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五)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可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双方书面协议解除;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另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后10日内未能有效补救;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

若因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股份的事项未获批准或自本协议签署后的27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六)违约和索赔

若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所作的保证和承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由此所造成一切损失。

(七)保密

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有关的信息,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严格保密。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八)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

(一)本次股份转让前,蔡小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4,947,181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53%,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珠海植远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蔡小如先生持有公司344,628,1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珠海植远持有公司110,318,98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

五、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

(一)蔡小如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2013年12月4日,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二)蔡小如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时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止到本公告出具之日,该项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本次蔡小如先生转让股份占其持股总额的24.25%,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2016年1月12日,蔡小如先生完成2015年度的股份增持计划,并承诺在2016年7月12日前不减持股份。

截止到2016年7月12日,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四)蔡小如先生认购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的募集资金发行股份,共认购10,692,050 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6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蔡小如先生承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达华智能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含第36个月)不得转让。

截止到本公告出具之日,该项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

(一)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珠海植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珠海植远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三)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在上述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合规性审核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119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10,318,98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协议转让给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转让完成后,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10.07%的股权,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华智能”、“上市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收到蔡小如先生的通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植远”)已于2016年9月25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安排

珠海植远将其拟持有的达华智能87,630,8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8.00%)(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蔡小如先生行使。

二、委托范围

(一)双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有效期内,蔡小如先生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蔡小如先生方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对根据相关法律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珠海植远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珠海植远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能。但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协议有效期 内,珠海植远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为保障蔡小如先生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珠海植远同意根据蔡小如先生的要求为蔡小如先生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其中,如需要,就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珠海植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及时向蔡小如先生提供授权蔡小如先生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四)珠海植远可以自行参加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议,但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委托股份另行行使表决权。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珠海植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若出现如下情况的,经珠海植远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即刻提前终止:

(1)蔡小如先生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蔡小如先生出现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蔡小如先生损害了珠海植远的利益或在与珠海植远签署的其他协议或合同项下出现违约行为。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其它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蔡小如先生利用珠海植远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上市公司或珠海植远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蔡小如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珠海植远及上市公司因此形成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达华智能

股票代码:00251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91

通讯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91

股份变动性质:因协议转让方式导致持股比例增加,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

签署之日期:2016年9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达华智能中拥有权益。

4、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L8B28

注册资本: 31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朱剑楠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90

联系方式:010-56939429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珠海植远全体合伙人名称及出资情况如下: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珠海植远出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解直锟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为朱剑楠。

朱剑楠,男,汉族,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为:1101081985XXXXX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住地为北京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植远及其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与蔡小如先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珠海植远拟受让达华智能股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持续看好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鉴于此,珠海植远秉承价值投资理念,希望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获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带来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珠海植远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蔡小如先生持有的达华智能共计 110,318,98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约占达华智能总股份的10.07%。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5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蔡小如先生将其持有的达华智能110,318,98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24.25%,占达华智能总股份的10.0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珠海植远,转让价格为18.56元/股,转让交易对价合计为2,047,520,417.28元。

珠海植远与蔡小如先生同意按照以下期限与方式进行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珠海植远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次日向蔡小如先生指定账户支付600,000,000元,作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订金,该等订金在上述股份过户至珠海植远名下时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本次所涉及股份过户至珠海植远名下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珠海植远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余款(即1,447,520,417.28元)划转至蔡小如先生指定账户。

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118)。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9月25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签署已通过珠海植远内部决策流程。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珠海植远持有达华智能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珠海植远持有达华智能110,318,9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7%。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珠海植远拟受让的 110,318,988 股达华智能股份有1,1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转让方蔡小如先生承诺在转让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珠海植远拟将其持有的达华智能87,630,8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8.00%)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蔡小如先生。

珠海植远拟受让的股份除上述之外,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与上市公司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发生过重大交易:2016年9月19日,达华智能披露了《达华智能: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3),达华智能以自有资金10亿元人民币收购解直锟先生实际控制的江苏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0%的股权,详情请查看公司相关公告。

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

本次权益转让未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九、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植远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以上文件备置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张高利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

联系电话:0760-2255027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公章):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16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达华智能

股票代码:00251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蔡小如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

股份变动性质:因协议转让方式导致持股比例减少,但仍为控股股东

签署之日期:2016年9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达华智能中拥有权益。

4、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蔡小如

国籍:中国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20001979XXXXXXXX

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优化股权结构。珠海植远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息,持续看好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蔡小如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达华智能共计 110,318,98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给珠海植远,约占达华智能总股份的10.07%。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5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蔡小如先生将其持有的达华智能110,318,98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其所持共股份的24.25%,占达华智能总股份的10.0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珠海植远,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8.56元/股,转让交易对价合计为2,047,520,417.28元。

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同意按照以下期限与方式进行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珠海植远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次日向蔡小如先生指定账户支付600,000,000元,作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订金,该等订金在上述股份过户至珠海植远名下时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本次所涉及股份过户至珠海植远名下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珠海植远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余款(即1,447,520,417.28元)划转至蔡小如先生指定账户。

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118)。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9月25日,蔡小如先生与珠海植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签署已通过珠海植远内部决策流程。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蔡小如先生持有公司 454,947,181 股股份(其中蔡小如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51,968,001 股股份,通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润信托*润金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979,1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1.53%。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蔡小如先生持有达华智能344,628,1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6%。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珠海植远拟受让的 110,318,988 股达华智能股份有1,1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蔡小如先生承诺在转让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珠海植远拟将其持有的达华智能87,630,89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8.00%)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蔡小如先生。

蔡小如先生拟转让的股份除上述之外,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蔡小如先生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 234,115,000 股,占蔡小如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1.46%,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3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100,000 股,占蔡小如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0.24%,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处于质押状态的高管锁定股份 233,015,000 股,占 蔡小如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1.22%,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27%。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2016年9月19日,达华智能披露了《达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5),蔡小如先生为达华智能向东莞银行借款提供连带担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5亿元,详情请查看公司相关公告。

2、蔡小如先生认购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的募集资金发行股份,共认购10,692,050 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6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蔡小如先生承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达华智能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含第36个月)不得转让。截止到本公告出具之日,该项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3、2015年12月30日,达华智能披露了《达华智能:关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73),达华智能与蔡小如先生等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基金总额为4亿元,其中蔡小如先生出资2亿元,达华智能出资6000万元,详情请查看公司相关公告。

4、2015年10月14日,达华智能披露了《达华智能: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3),公司拟向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详情请查看公司相关公告。

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

本次权益转让未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蔡小如先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转让方蔡小如先生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蔡小如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以上文件备置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张高利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9号

联系电话:0760-2255027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公章):蔡小如

日期: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