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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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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结果公告

2016-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8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71号文核准。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6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简称为“16格林01”,债券代码为“112450”。

本期债券发行时间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3日,最终发行规模为8亿元,具体发行情况如下:发行规模8亿元,其中基础发行规模6亿元,超额配售2亿元,票面利率4.00%。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9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格林美(武汉)循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循环技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了名称、行业以及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根据武汉循环技术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工商变更事宜已履行武汉循环技术公司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武汉循环技术公司的工商变更事宜,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近日,武汉循环技术公司已经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变更前后的具体信息如下:

为搭上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高铁,满足世界新能源汽车商用化对动力电池原料的巨量需求,公司利用聚集多年研发的核心技术迅速进行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材料项目的布局与建设,成为了世界新能源车用动力电池材料原料规模齐全,技术及产品品质受到国内外行业认可的核心优势企业。公司前期与东风襄旅、三星环新合作,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动力电池材料制造——动力电池生产——新能源动力电池整车制造”的全产业链合作;并计划以武汉为中心,建设先进的动力电池包生产基地,开发、生产世界一流的车用动力电池包。

本次公司子公司进行工商变更,增加汽车租赁,汽车充电服务,汽车、汽车充电设备的批发兼零售及售后服务,汽车零配件、机电设备的制造及批发兼零售等营业范围,旨在进一步扩大公司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领域范围,将为公司前期与东风襄旅、三星环新的“动力电池回收——动力电池材料制造——动力电池生产——新能源动力电池整车制造”的全产业链合作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公司进一步拓展新能源动力汽车后端服务的全产业链,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09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湖南格林美映宏循环产业园

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矿公司”或“甲方”)与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映宏”或“乙方”)及新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方”),三方一致认为在湖南新化进行市场、技术与资本的战略合作,发展以废塑料为主体的循环经济产业,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扶贫政策,符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符合各方的发展利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了《关于湖南格林美映宏循环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次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待签署正式协议之后,根据投资金额的情况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介绍

1、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6305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映杰

住所:湖南省新化县向红工业园一区

经营范围: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各类带式输送机、新型复合陶瓷托辊,耐磨复合陶瓷衬板与管道,自动调心装置、滚动联轴器等产品的生产及机械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不含专项审批);耐火材料、特种陶瓷产品的深加工;钢材、水泥、铁矿石的销售;厂房出租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映宏是新化县本土的优秀民营股份制企业,是一家以基础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为主,以新材料制备产品为辅的现代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始建于1997年,股改于2016年,总股本6305万元。

湖南映宏已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及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体系,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省重点新材料企业、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是市、县帮扶的重点项目建设企业、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新材料产学研合作及实习教学基地。湖南映宏现共有专利技术74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已授权5项。其中PE改性材料类发明专利6项,并荣获湖南省专利二等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2、新化县是国家贫困县,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县,湖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新化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属省级开发区,下辖梅苑、向红、游家三个工业园,规划面积10.5平方公里。新化县人民政府指定新化经济开发区承接本循环产业园项目,实现县域经济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1、甲方对乙方增资扩股,成为乙方的战略发展股东,提升乙方投资能力:

甲方以固定资产及现金对乙方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乙方股权组成为:方映杰持股43%、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持股36%、其他股东持股21%;具体增资额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并另行与各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2、甲乙双方合资成立“湖南格林美映宏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1)增资扩股后的乙方与甲方共同投资成立目标公司,乙方为目标公司第一股东,甲方为该公司第二股东;公司设立事宜,以相关方另行签署的具体合资协议为准。

(2)目标公司预计总投资10亿元,需标准化厂房30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建设拟投资3亿元,预计需要标准化厂房10万平方米;二期建设拟投资7亿元,预计需要标准化厂房20万平方米。

(3)目标公司须在2016年10月31日前正式成立。

3、目标公司第一期建设目标:

甲乙双方投入设备、技术、资金等,建设目标公司第一期项目,包括:年产5万吨WPC(塑木复合型材)、年回收改性10万吨废弃塑料(PE\PVC\PP\PS\ABS等),形成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年产值及年缴3000万元以上的税收规模。

4、第一期建设目标完成后,启动第二期项目建设(具体方式另行协议)。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进行的增资扩股,积极协调办理相关手续,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

6、甲乙双方已成立目标公司后,为了良好实施上述项目,丙方应给予目标公司政策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目标公司经营成本,把优势资源向目标公司集中,为此,丙方向目标公司提供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

(1)为目标公司建设不少于5万平方米厂房,结合现有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a、将乙方在新化开发区现有100亩土地按照乙方实际投入有偿收回,由丙方按目标公司要求在此土地上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土地、建筑物、配套设施等的所有权均归丙方所有。

b、目标公司向丙方租用该地块及建筑物,并按招商引资惯例,丙方对目标公司的应缴标准化厂房租金实行“两免三减半”。租金参照新化县当地标准厂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计算。减免政策采用“先交后补”方式,前2年全额补贴,后3年减半补贴。

c、目标公司向丙方租用的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应缴纳租金,在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具体租金标准、租赁方式、期限等另行商议。

d、目标公司向丙方租用土地、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满五年后,在第六年年度由丙方委托第三方对目标公司租用的土地、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等做出实时价值评估。在第六年年度应当由目标公司根据评估价值进行回购,回购款在第六年年度的6月、12月分两次平均支付给丙方(涉及国资转让的购买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签订)。

e、目标公司向丙方租用土地、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未满五年时,因积极进入资本市场的需要,目标公司可以对丙方的土地及建筑物等进行购买或丙方以资产入股方式与目标公司合作(具体方式另行协议)。目标公司租用期间,丙方拟出让该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目标公司对所租用的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享有优先购买权,目标公司购买时,丙方相应按剩余租期目标公司所应享受的两免三减半待遇给予价格优惠。

(2)丙方按照目标公司的需求配置供电设施10000KVA到厂区,并完成变压配套设施建设,其它厂区内部由目标公司负责。

(3)目标公司在2019-2021年期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4500万元基数,超过基数部分中地方财政留存的50%,丙方以产业引导资金方式支持给目标公司。如目标公司未能如期如数完成上述税收基数额,目标公司享受的租金减免等比例扣减。

(4)甲乙双方成立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与丙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厂房标准、工期、租金、投资强度、税收要求等上述条件,协议应当符合丙方招商引资的基本要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

废塑料是格林美核心循环业务,属于城市矿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废塑料及农林废弃物生产塑木复合型材,替代木材的使用,保护森林,是践行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并且展示出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目前,格林美解决了废旧塑料循环再造成塑木型材、塑料托盘、垃圾桶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关键技术问题,成为世界先进的低碳产品制造模式,为中国数以千万吨废塑料及农业废弃物的绿色循环与资源化提供了一种示范模式。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通过与湖南映宏的合作,一方面实现了公司在湖南的产业布局,进一步扩充了公司废塑料循环再造的产能规模;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与湖南映宏在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废塑料循环再造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于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实施进度、项目情况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待签署正式协议之后,根据投资金额的情况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项目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