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9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龙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9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按照《东方龙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75%。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1)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金额以2016年9月28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申购份额。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 本次收益分配公告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则默认为现金分红。

3.4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最低现金红利发放限额1.00元(不含1.00元)时,注册登记机构则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2016年9月28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5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6年9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2016年9月30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红利到账情况(具体到账时间以各代销机构为准)。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转投的基金份额于2016年9月3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

3.6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变更当前的分红方式,亦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6年9月28日)最后一次选择且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3.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8咨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588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27日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估值日期: 2016-09-26

公告送出日期:2016-09-27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2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9月27日

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估值日期:2016-09-26

公告送出日期:2016-09-27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4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9月27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新价值”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收件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详见附件五)。

2、《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详见附件二)。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详见附件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9月29日,即2016年9月2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东方新价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16:00。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以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三:《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9月27日

附件一

《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由原来的1.00%/年降低至0.80%/年,并对《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五《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的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

《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六《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三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6年10月3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orient-fund.com)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盖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7月3日,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人需求,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并相应的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调整基金管理费

1、原基金管理费:年费率1.00%

2、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80%

二、修改《基金合同》

附件六

《关于调整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7月3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相应调整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对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A类份额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回费率不变。

3、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二、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由于结合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降低,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实质影响。根据《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依然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赎回费用归入比例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集或推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2、运作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在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赎回费水平,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基于本基金赎回费的调整方案,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可能会因此减少。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且在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的方案中,调整前后最高赎回费档位变化为:调整前,当持有时长高于180日(含)但低于365日时,收取0.25%的赎回费,且将收取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资产;调整后,该费用为0。即:在调整赎回费用后,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最高减少0.125%,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不显著,故本调整方案给基金净值带来波动的风险较小。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司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