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8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9月25 日-2016年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15:00至2016年9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华春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第二工业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142,531,6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7.0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53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1%。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2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6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510号
致: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网络投票操作方式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10点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第二工业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吴华春先生主持。
同时,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15:00至2016年9月26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名,代表股份142,531,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7.01%。其中,(1)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142,531,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7.0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本次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上述议案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5、《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6、《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8、《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修订〈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5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上述第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2-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聂学民
郭 昕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