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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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国庆”假期前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9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其它业务仍照常办理。

2、本基金A类份额暂未开放。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在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应小于等于1000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

2、 2016年10月10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 根据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6年9月30日申购、转换转入或定期定额投资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自下一个交易日2016年10月10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6年9月30日赎回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享有该日和整个假期期间的收益,将于下一个交易日2016年10月10日起不享受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分配权益。

4、 自2016年10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及假期前未确认的交易申请、未到账的赎回款项等,将顺延到假期结束后进行处理。

5、 投资者如节假前或节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并提前足够时间提出赎回申请,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606-6188 (免长途通话费)、021-68619600,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y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7日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国庆”假期前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9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其它业务仍照常办理。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在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应小于等于1000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

2、 2016年10月10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 根据中国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6年9月30日申购、转换转入或定期定额投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自下一交易日2016年10月10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投资者于2016年9月30日赎回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享有该日和整个假期期间的收益,将于下一交易日2016年10月10日起不享受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分配权益。

4、 自2016年10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及假期前未确认的交易申请、未到账的赎回款项等,将顺延到假期结束后进行处理。

5、 投资者如节假前或节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并提前足够时间提出赎回申请,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606-6188 (免长途通话费)、021-68619600,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y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