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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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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16-075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6日发出,2016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应参加董事九名,实参加董事九名,会议由董事长韩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的需要和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现拟对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文: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上市公司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股票、利率、汇率、黄金、指数等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修改后: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上市公司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债券投资、无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及其他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

除上述修订外,本制度其他条款不做修订。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以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以及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具有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审批程序通过生效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详细内容可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年以来,公司运用多种资金管理手段不断提升资金运转效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公司拟适度增加以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额度。具体如下:

(1)投资目的

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投资额度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额度保持不变,仍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具有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第七章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4)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未发生变化,仍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即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单个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5)审批权限

本次调整将现金管理额度增加到50,000.00万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上述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额度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拥有上述事项的审批权,公司董事会将会根据后期现金管理业务累计发生情况和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在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2016年9月20日,本公司和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6,650万元;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16,400万元。本公司和子公司过去12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合计未到期金额23,05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8.58%。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上市公司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债券投资、无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及其他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可用于购买保本浮动性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确定一个投资额度,该额度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总裁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在公司总裁领导下,成立证券投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人员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总裁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 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盘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负责人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月应以书面纪要形式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公司证券投资负责人应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资金划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开户券商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负责人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并会同公司证券投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业务专用帐户进行检查,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在使用方向上与投资方案资金使用方向上有出入,公司财务部可立即报告公司总裁并冻结账户上的资金。

(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