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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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6-047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利斯股份”)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得利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路食品”)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牧科技”)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公司财务资料、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公司自查报告、定期报告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郑和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杨松国。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三、公司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