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上接31版)
(4)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开户程序: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申请开户或持有效证件到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填写《个人开户申请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和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卡或存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将申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开户程序:机构投资者可由经办人代理填写《机构开户申请表》,如需开通传真交易服务,则须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向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提出申请。
机构有效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机构开户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开通传真交易,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银行、保险、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的理财/资管产品、理财/资管计划须额外提供此理财/资管产品或计划的批文/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将申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如投资人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0-9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二)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 psbc.com
(三)销售机构
直销中心: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3620212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