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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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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21 证券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6-056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9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528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正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王志杰、独立董事袁耀辉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可出席了会议;副总裁王清晨、总工程师吴新宇、总飞行师滕石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及上市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0、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01、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2、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3、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4、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5、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6、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7、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8、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9、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10、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11、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4、5、6、7、8、9、10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傅扬远、张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