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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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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八)合并资产负债表部分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九)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合并利润表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一)母公司利润表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三)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五)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六)未分配利润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1、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2、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21,739,556.40 元。

3、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4、由于同一控制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5、其他调整合计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1、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2、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67,666,431.14 元。

3、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4、由于同一控制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5、其他调整合计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    元。

(十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八)所得税费用

更正前:

1、所得税费用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1、所得税费用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十九)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十)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十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更正前:

更正后:

上述更正的数字最终以年报审计数字为准。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原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1、本次更正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更正后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本次更正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的影响,更严谨地体现公司财务状况,保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1、本次更正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更正后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本次更正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的影响,更严谨地体现公司财务状况,保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更正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本次更正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半年报更加清晰、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利益;

3、公司应加强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我们同意本次对半年报及其摘要的更正以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21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更正概述

2016年5月23日,经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即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披露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1)。

2016年9月27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更清晰准确地反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的影响,更严谨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保护公司与股东合法利益,公司特此对前述公告进行补充更正。

二、本次更正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更正前披露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要对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增加公司2015年合并净利润约2,174万元,增加公司2015年末合并所有者权益约2,174万元,增加公司2016年度1-4月份合并净利润约725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母公司2015年初所有者权益约63,144.6万元,增加母公司2015净利润约676.6万元,增加母公司2015年末所有者权益约63,821.2万元,增加母公司2016年度1-4月份净利润约225.6万元。具体影响数字将以审计数字为准。

(二)本次更正后披露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增加公司2015年合并净利润约6,766.64万元,增加公司2015年末合并所有者权益约6,766.64万元,增加公司2016年度1-4月份合并净利润约12,315.23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母公司2015年初所有者权益约47,358.45万元,增加母公司2015年净利润约5,269.30万元,增加母公司2015年末所有者权益约52,627.75万元,增加母公司2016年度1-4月份净利润约910.54万元。

具体数字以年报审计数字为准。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对于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22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拟在日本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设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拟为日元9000万元。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拓展公司海外业务,提高公司业务的国际化程度,公司拟通过下属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在日本注册成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日本株式会社(China Security & Fire Technology(JP)Co., Limited)”(具体以实际核定为准),注册资本拟定为9000万日元。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占拟新设下属子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关于设立日本子公司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公司本次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在董事会批准权限内,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拟新设子公司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以上事项均以实际核定为准。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一流安保综合运营服务商及智慧城市系统集成商,本次在日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展海外业务,提高公司业务的国际化程度。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6-223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0月1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号国盛中心1号座上海国丰酒店2楼宴会厅1(近云岭东路)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3日

至2016年10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作的有关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6年10月12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6年10月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真:021-52383305

邮编:200050

交通: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出口;公交01、62、562、923、44、20、825、138、71、925路。

六、 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旭辉广场9号楼四层

邮编:200062

联系人:李先生、史先生

联系电话:021-60730327

传真:021-60730335

电子邮箱:zqtzb@zhonganxiao.com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0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