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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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6-8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大会共审议4项议案,其中《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的议案》、《关于新增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三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9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9月26日15:00至2016年9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本次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9人,代表股份979,170,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24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7,495,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6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5人,代表股份461,674,8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7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7人,代表股份103,229,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5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4人,代表股份101,674,8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28%。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许宝贵、石薇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调整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86,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5816%;反对45,866,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4310%;弃权9,277,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74%。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86,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816%;反对45,866,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4310%;弃权9,277,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未获通过。

议案二、关于新增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67,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7573%;反对45,694,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51%;弃权9,267,5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1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776%。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67,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573%;反对45,694,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51%;弃权9,267,5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12,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7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未获通过。

议案三、关于补选赵世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4,59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61%;反对45,497,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465%;弃权9,079,9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52,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301%;反对45,497,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740%;弃权9,079,9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05,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59%。

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议案四、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8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7641%;反对64,097,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0916%;弃权149,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4%。

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83,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641%;反对64,097,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916%;弃权149,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核未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宝贵、石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