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38 证券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16-42
债券代码:112229 债券简称:14白药01
债券代码:112364 债券简称:16云白01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或“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接到控股股东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药控股”)的通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国资委”)正在筹划与白药控股相关的重大事项,以推进白药控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且该事项与云南白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鉴于该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云南白药,证券代码:000538)自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6日、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22日分别披露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27)、《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28)、《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29)、《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30)、《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31)、《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3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38)、《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39)、《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40)、《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41),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白药控股的通知,通知称:9月22日至今,云南省国资委积极推动白药控股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的开展,与合作意向方的商业谈判积极推进,双方就合作的关键事项基本取得了共识。本次混改项目涉及的具体问题正在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同时,云南省内的审批程序也在积极推动。
目前,本方案的实施尚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和取得云南省政府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审批。云南省国资委与合作意向方的谈判尚未结束,尚存在不确定性。由于该重大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29日(星期四)开市起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停牌或复牌。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38 证券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16-43
债券代码:112229 债券简称:14白药01
2014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4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0月14日,凡在2016年10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0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2014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白药01;
3、债券代码:112229;
4、发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9亿元;
6、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的票面年利率为5.08%,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变;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2014年10月16日;
13、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4、付息日: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6、本金兑付日:2021年10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权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债券担保情况: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8、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鹏元资信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9、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
2、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5.08%。
3、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14日。
4、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17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5.08%。每手“14白药01”(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0.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0.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5.72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0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6年10月14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0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
联系人:吴伟
电话:0871-66226106
传真:0871-66203531
邮编:650500
八、相关机构
1、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周磊
电话:0755-82130833-702277
传真:0755-22940922
邮编:518022
2、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周磊
电话:0755-82130833-702277
传真:0755-22940922
邮编:518022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