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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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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47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九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16日以书面送达和传真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宁忠培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各位董事在认真审阅会议提交的议案后,以传真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关联董事宁忠培先生回避表决,相关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的议案》

关联董事宁忠培先生回避表决,相关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48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用于补充临时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该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累计关联交易金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2785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为支持本公司经营发展,拟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5千万的借款以补充公司临时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无须为本次借款提供任何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全体非关联董事均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泸天化集团系1995年经四川省经委“川经(1995)企管第665号”批准,由原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改组而成,并于1996年4月经四川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注册登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0)141号”批复,泸天化集团成为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化工)全资子公司。2015年,经四川化工董事会审议通过、四川省国资委“川国资产权[2015]第29号”批复,四川化工将所持泸天化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泸州市国资委,并于2015年10月实施完毕。目前,泸天化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79.64万元,注册地为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为谭光军,主营业务为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为集团内部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房屋租赁等。泸州市国资委持有泸天化集团100%股权,为泸天化集团唯一股东。泸天化集团共持有泸天化股份31,810万股股份(占泸天化股份总股本的54.38%),为泸天化股份控股股东。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泸天化集团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资产总额 1,280,818万元,负债总额 1,306,541万元,净资产-25,722万元,营业收入417,132万元,利润总额-83,587万元,净利润-86,65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拟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借款人民币1亿5千万,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公司无须为本次借款提供任何担保,其他内容具体以届时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现金流情况,有助于增强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能力,优化公司的借款结构,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关联交易2785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该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49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借款展期情况概述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6年4月29日,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为支持本公司经营发展,向公司提供人民币3千万的借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以补充公司临时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无须为本次借款提供任何担保。相关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16-020),该借款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截至2016年9月27日,公司尚未归还借款。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拟对上述借款办理展期,展期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为7%。

2016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的议案》。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展期的必要性

公司已和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进行充分沟通,双方同意对上述借款进行展期,这将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是合理的、必要的。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借款展期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展期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6-050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16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6年9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部分国有股份11500万股。

(二)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信息的正确渠道,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该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属于合理、必要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