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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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常熟银行 股票代码:601128
Jiangsu Changsh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16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本行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关于股份稳定的承诺
1、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通银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交通银行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交通银行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交通银行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交通银行无减持计划。
(4)若交通银行未履行上述承诺,交通银行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按照财政部[2010]97号文要求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宋建明、徐惠春、邹振荣、张义良、钱月宝、陈瑜、黄勇斌、施健、薛文、彭晓东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建明、徐惠春、邹振荣、黄勇斌、施健、薛文、彭晓东分别承诺:
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3)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784人,已有767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另有17人因去世、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该等股东持股3,041,843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0.15%。
3、合计持股达51%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51.22%股份的68名股东签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报告期内新增股东承诺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61名股东,其中60名股东签署承诺: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上述股份。
仅有1名股东无法取得联系未签订该承诺,该等股东持股155,796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0.008%。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董事会将在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部分,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机关审批,自得到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行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单位为常熟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
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承诺:“如因本所为常熟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常熟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本行回购公司股票;
②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③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行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行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行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行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本行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行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本行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行股份总数的1%,回购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行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行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本行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行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本行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本行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行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本行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通银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常熟农商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本公司无减持计划。”
(六)不适用老股转让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222,272,79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本行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存量股的转让,不适用老股转让情况。
三、本行盈利预测
基于2016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各项监管指标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势,预计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合并口径)为332,014万元至360,885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5%至2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816万元至83,39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至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330万元至82,863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至10%。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16年1-9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上升,不存在大幅下滑或亏损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6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行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44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常熟银行”,股票代码“601128”。本次发行的222,272,797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年9月30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9月30日
3、股票简称:常熟银行
4、股票代码:60112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222,727,969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2,272,797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22,272,797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所述。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Changsh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3、成立日期:2001年12月3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2,000,455,172元
5、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邮政编码:215500)
6、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7、主营业务: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 金融业”大类下的“J66 货币金融服务业”
9、联系电话:0512-52909021
10、传真号码:0512-52909021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csrcbank.com
12、电子信箱:csnsh@csebank.com
13、董事会秘书:徐惠春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行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5名为独立董事。董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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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
本行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职工监事,4名外部监事。本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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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高级管理人员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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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票、债券情况
本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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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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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2,000,455,172股,本次发行股数为222,272,797股,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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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015年9月29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15]156号),确认发行人共有两家国有股东,国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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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苏国资复[2015]189号),同意常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理事会转持部分股权。两家国有股东均以转持股份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合计转持股份数为22,227,280股。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183,226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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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2,272,797股
二、发行价格:4.2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22,150,011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7%;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99,604,03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89.8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76,786股,网上投资者弃购441,966股,合计518,752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51,327,571.1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9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0,150,945.25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26,437,171.99元;审计、验资费3,400,000.00元;律师费2,880,000.00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6,000,000.00元,发行手续费用1,433,773.26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180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911,176,625.91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6元(按本行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3元(按本行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5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于2016年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各项监管指标等情况,并考虑近期宏观经济形势,预计公司2016年1-9月营业收入(合并口径)为332,014万元至360,885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5%至2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816万元至83,39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至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330万元至82,863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0%至10%。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16年1-9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上升,不存在大幅下滑或亏损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信息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协议“甲方”和“乙方”)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行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行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行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行住所没有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本行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了2016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议案》《关于修订本行<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启用本行上市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启用本行上市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启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21-68801586
传 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常亮、王国艳
联系人:常亮、王广学、李林峰、周明圆、陈陆、肖闻逸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六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