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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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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第二期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82)。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一期和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第一期20,818,030.75元和第二期67,317,644.76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83)。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下属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申请贷款,具体金额如下:

上述贷款期限均不超过10年,起始日期以合同正式签订日为准,公司拟对上述五家下属公司的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84)。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为满足新能源业务发展的需求,保证其子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快速拓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对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分别为4.8亿元、10亿元、8亿元,共计对外增资22.8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85)。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497,866,234股变更为1,742,531,819股。该预案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497,866,234元增加至1,742,531,819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完成“三证合一”及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97,866,234元变更为1,742,531,819元,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86)。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审议的议案一至六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6年10月17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9月23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第二期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一期和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第一期20,818,030.75元和第二期67,317,644.76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

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43MW项目

● 新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和募集资金拟投向金额:(单位:万元)

● 新项目预计投产时间:2017年6月前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原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拟将“300MW光伏发电项目” 中的部分143MW项目进行变更,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3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于安徽省、山东省、江苏省等地,其中部分项目为渔光互补、农光互补项目,实现种植、养殖与发电相结合。本项目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并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本项目拟通过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实施。

本项目装机容量合计为300MW,项目核准总投资为275,613.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206,46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69,153万元,本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投入253,0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在10%左右(所得税后)。

截至2016年8月31日,该项目已建设完成装机容量145MW并全部实现并网,另20MW电站正在建设中,已使用募集资金964,238,121.67元,存息8,448,688.22元,募集资金余额1,530,127,592.36元。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第二期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变更后的新项目具体内容

(一)变更后的项目基本情况

“300MW光伏发电项目” 中的部分143MW项目变更后情况介绍:

单位:万元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我国属世界上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家之一,全年辐射总量在917~2333kWh/㎡年之间。全国总面积2/3以上地区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

安徽宿州市和阜阳市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安徽省光照资源充足,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00小时以上,多年平均太阳辐射总量大于5000MJ/M2,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

江苏的气候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江苏省气温地区差异大。全年无霜期由东南沿海向西北递减,苏北地区一般为200天,苏南地区可达250天。江苏省光照资源充足,光照时数年均2290—2890 小时,热量条件可满足农作物一年两作的需要。

山东的气候属暖温带季风气候类型,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由东北沿海向西南内陆递增,胶东半岛、黄河三角洲年均在12℃以下,鲁西南在14℃以上。可以满足农作物一年二作的热量要求。全省光照时数年均2290~2890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2~65%。

上述地区适宜发展集太阳能发电、智能温控系统、现代高科技种植为一体化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符合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规划;也是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同时对推进太阳能利用及光伏组件产业的发展进程具有非常重大示范意义,其社会政治、经济环保等效益显著。缘于上述有利条件和新能源建设机遇,公司拟在安徽、江苏和山东等地建设光伏发电工程。上述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是在一般农用地上建设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可以为推进能源结构多元化,增加能源供应,并为实现太阳能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探索和示范,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有关要求。

(三)项目变更后的投资构成及经济效益情况

本次变更后的190MW项目总投资160,625.97万元,其中设备投资136,532.07万元,建筑工程费用24,093.90万元,本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投入130,000.00万元

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开发,可促进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相关产业,如建材、交通运输业的大力发展, 对扩大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将起到显著作用,从而带动和促进地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光伏电场的相继开发,光电将成为又一大产业,为地方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小康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上述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6个月。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约为10%(所得税后)。

(四)项目变更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300MW光伏发电项目” 中的部分143MW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对公司第二期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市场前景

目前,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方向明确,短期、中期、长期目标清晰,规模庞大。在新兴的绿色能源中,太阳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持续利用等特点,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首选清洁能源之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合计建设190MW的光伏电站,该项目利用“光伏+农业”的创新发展模式,通过上层空间建设光伏电站实现清洁能源发电,同时在下层空间将光伏科技与现代物理农业有机结合,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实现光伏发展和农业生产双赢。

建设农光互补的光伏电站,一方面能改善当地的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将建设地丰富的太阳能资源转换为电力能源,减少用户对传统能源的消耗和依赖,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分布式清洁能源。项目的建设有着显著示范效应,能够有力促进光伏电站的应用及农业技术推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国家大力发展低碳绿色经济的背景下,对于光伏产业而言,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电站运营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将对公司的管理、运营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

2、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预计2017年6月前完成电站建设工程,但何时能并网发电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所在地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标杆上网电价补贴,但仍存在电价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现金流的风险。

五、新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情况

201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后的光伏发电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手续和实施计划,具体如下:

“阜阳新乌江镇李土楼村20MW光伏电站”已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安徽省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备案证号:发改中心[2016]18号),同意备案;

“阜阳新乌江镇李桥村20MW农光电站”已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安徽省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备案证号:发改中心[2016]19号),同意备案;

“宿州河拐村20MW农光电站”已于2016年5月16日取得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的函表(备案证号:宿发改能源[2016]136号),同意备案;

“山东冠县万善70MW农光电站”已于2015年11月5日取得山东冠县发展和改革局基本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备案证号:冠发改备[2015]224号),同意备案;

“江苏泗洪孙园镇20MW渔光互补电站”已于2016年8月18日取得江苏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证号:[2016]99号),同意备案;

“江苏泗洪梅花镇40MW渔光互补电站”已获得江苏省2016年度光伏“领跑者”实施计划,并于2016年8月30日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http://www.jsdpc.gov.cn/hudong/wsgs/201608/t20160830_422826.html),相关备案文件正在积极办理中。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林洋能源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向仍为公司主业,变更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

七、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6年10月14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广发证券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

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第一期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20,818,030.75元和第二期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67,317,644.76元及孳生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文)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向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6年8月31日,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 1,293,135,135.5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494,257,358.3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67,313,421.23元,利息人民币26,943,937.07元。

2、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人民币 964,238,121.67元,购买理财产品及定期存款1,56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40,493,704.76元,其中:本金人民232,050,476.60元,利息人民币8,443,228.16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1、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6年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65MW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单位:元)

说明: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2、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本次完工的募投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单位:元)

说明:项目节余资金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其中启东南阳镇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建设完成但尚未付款。

三、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

1、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技术进步以及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影响,项目的工程成本较预算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2、公司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费用控制、过程监督,提升了管理水平,节约了项目总开支。

3、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拟将上述已完工募集资金项目的节余资金(含利息等收入)第一期20,818,030.75元和第二期67,317,644.76元以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要。

公司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则规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后,一致认为:公司第一期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中的135MW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期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145MW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后已达到预期收益的目的,可以建设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第一期及第二期部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工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发表专门意见:本次将第一期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中的135MW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期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145MW光伏发电项目的完工及将节余的募集资金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上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并将完工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对《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第一期200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中的135MW项目、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期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145MW光伏发电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的使用情况,该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完工条件。

2、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但仍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能源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第一期节余募集资金20,818,030.75元和第二期节余募集资金67,317,644.76元及孳生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4、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灵璧灵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灵阳”)、灵璧华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华浍”)、萧县裕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县裕晟”)、阜阳永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永明”)、阜阳金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金明”)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合计6.5亿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申请贷款,具体金额如下:

上述贷款期限均不超过10年,起始日期以合同正式签订日为准,公司拟对上述五家下属公司的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灵璧灵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灵璧县浍沟镇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5000万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极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2、被担保人名称:灵璧华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灵璧县浍沟镇

法定代表人:陆杰

注册资本:5000万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能源管理;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极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电站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农业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3、被担保人名称:萧县裕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萧县白土镇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万

经营范围:太阳能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农业投资、农作物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4、被担保人名称:阜阳永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阜阳市颖东区

法定代表人:陆永健

注册资本:5000万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组件、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销售;农作物、地产中药材、苗木种植与销售;畜禽饲养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5、被担保人名称:阜阳金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陆永健

注册资本:5000万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组件、太阳能设备和元器件销售;农作物、地产中药材、苗木种植、销售,畜禽饲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为灵璧灵阳、灵璧华浍和萧县裕晟各提供1.1亿元贷款,为阜阳永明提供1亿元贷款,为阜阳金明提供2.2亿元贷款,期限均不超过10年。由公司对灵璧灵阳、灵璧华浍、萧县裕晟、阜阳永明和阜阳金明五家公司的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灵璧灵阳、灵璧华浍、萧县裕晟、阜阳永明和阜阳金明五家公司提供上述贷款的保证担保,是这五家下属公司项目建设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实时监控上述五家公司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7.82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72%,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灵璧灵阳、灵璧华浍、萧县裕晟、阜阳永明和阜阳金明营业执照

3、灵璧灵阳、灵璧华浍、萧县裕晟、阜阳永明和阜阳金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林洋”)、山东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林洋”),上述3家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投资金额: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对上述3家子公司进行增资,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一、增资概述

为满足新能源业务发展的需求,保证其子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快速拓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对林洋新能源、安徽林洋、山东林洋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分别为4.8亿元、10亿元、8亿元,共计对外增资22.8亿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增资属于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1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LED及发电设备、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2、公司名称: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公司住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519室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电发电设备、发光二极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3、公司名称:山东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林少武

公司住所:济南市高新区中海奥龙观邸23号楼106室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电力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不含特种设备及电力设备)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单位:万元)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子公司开展业务,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司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如下: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6-8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0月16日

至2016年10月17日

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15:00至2016年10月17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9月2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2、4、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15:00至2016年10月17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0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8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后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价格区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实施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价格区间由26元/股至36元/股调整为7.37元/股至10.23元/股。

一、本次增持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华虹电子自2016年3月9日起,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26元/股至36元/股的价格区间内,累计增持金额至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13)。

2016年3月9日,华虹电子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6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增持金额为19,530,000.00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39.06%。

2016年3月14日,华虹电子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2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增持金额为8,049,154.14元。截至目前已累计增持股份数量880,000股,累计增持金额27,579,154.14元,占增持计划下限的55.16%。

2016年9月8日,华虹电子拟从本次增持计划到期之日(2016年9月9日)起将本次增持计划延期履行6个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价格位于26元/股至36元/股的价格区间内,累计增持金额至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已增持部分)。

二、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及实施

2016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2016年6月30日末总股本497,866,2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99,573,246.8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预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497,866,234股变更为1,742,531,819股。

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9月28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6-79)。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区间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价格区间调整为7.37元/股至10.23元/股。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价格区间上限=(调整前的价格区间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资本公积每股转增股本数)=(36元/股-0.2元/股)/(1+2.5)=10.23元/股。

调整后的价格区间下限=(调整前的价格区间下限-每股现金红利)/(1+资本公积每股转增股本数)=(26元/股-0.2元/股)/(1+2.5)=7.37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四、本次增持计划价格区间调整后履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价格区间调整后履行可能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实施增持计划的价格区间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等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9日